當前,“執行難”是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執行難”直接表現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而細究其原因則會發現,被執行人之所以難找,大多數都是為躲避債務而藏匿;被執行財產之所以難尋,除了部分案件確屬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以外,相當數量的案件被執行財產都被債務人以躲債為目的進行了轉移和隱匿。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的這種逃債行為直接增加了法院執行的難度,耗費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客觀上嚴重阻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為了有效地緩解法院執行的壓力,對這類債務人逃債現象進行研究,從而有針對性的采取防治措施就顯得非常必要。

一、被執行人逃債的主要原因

(一)信用缺失。我國是傳統的禮儀之邦,有句話叫“人無誠信而不立”。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物質的刺激,誠信教育的缺失,欠債還錢已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整個社會對于信用的漠視,使債務人可以毫無顧忌地不講信用,采用非法手段故意逃債。

(二)據以執行的依據裁判不當。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機關的生效仲裁、公正機關的生效公正債權文書是法院據以執行的依據。但是有時候裁判機關對債權債務之爭未能作出正確的裁判,引起被執行人不滿,產生抵觸情緒,從而引發故意逃債行為。

(三)逃債代價低。債務人逃債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極大風險,但是對于債務人而言卻幾乎無風險,如果逃債成功,則債務無需清償,即使逃債未成功,充其量恢復到未逃債時的狀態,逃債風險如此之低,也難怪債務人千方百計地逃債了。

(四)債權人債權保護意識不夠,使債務具有逃脫的可能性。在我國,公民對債的意識不強,債的氛圍也不夠,債權保護意識差。如常見的自然人借款,許多債權人不具有要債務人出具欠條的意識,也有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出具欠條,但是沒有要其提供擔保的意識,這就為執行程序中債務人逃債創造了成功的可能性。

二、被執行人逃債手段分析

逃債手段多種多樣,筆者根據執行實踐中常遇到的情況,在此將被執行人逃債手段作如下分析:

(一)公司、企業逃債手段:

1、企業利用破產制度進行逃債。主要手段有如下幾種:

1)政府指令破產,目的不在于還債,而在于逃債。

2)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3)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從而降低清償率。

4)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償債財產。

5)惡意擴大破產債權的范圍,從而降低債權清償率。

2、公司利用有限責任逃債。有限責任是一種將公司債務與個人財產相隔離從而降低投資風險、刺激投資意識的企業機制。這本是對公司投資人的一種保護,但實踐中卻成為逃債人抽逃資金、空殼套錢的工具,法律上雖有“揭開公司面紗”的法律原則,但實踐中若想真正“揭開公司面紗”難度非常巨大。

3、同一股東注冊多個公司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情況在執行實踐中也經常遇到,同一股東設立多家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一公司負債后,股東即將該負債公司財產轉移至其他公司名下,從而使法院在執行時陷入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境地。

(二)個人逃債手段花樣百出,常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主體消失。即債務人及其財產下落不明,從而使法院無法執行,這也是個人逃債最常用的一招。

2、利用基本生活保障進行逃債。債務人在借債后或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采取轉移、隱匿等手段使自己財產迅速減少,只保留維持生活必需的財產,而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財產法院是無法強制執行的。

3、虛偽處分財產。個人財產由于數量較少,又無需向社會公示,債權人無法對債務人財產實行有效監督,這為債務人進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機會。虛偽處分主要有如下表現:

1)債務人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歸一方所有。夫妻協議離婚,債務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歸另一方所有,更有甚者直接到法院起訴離婚,利用法院的生效裁判,將本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確定歸一方所有,從而對抗法院執行。

2)虛偽抵債。債務人將財產用來抵償虛假債務,使自己喪失償債能力,導致法院無財產可執行。

3)設立虛假優先受償權。債務人和案外人串通,偽造證據,對被執行財產設立虛假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對抗應受清償之債權,達到逃債目的。

4、利用執行期間逃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7條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連續計算。”執行中,債務人誘使債權人簽訂和解協議,卻不按和解協議履行,協議到期后,其通過種種手段,千方百計延誤時間,最終使債權人喪失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徹底喪失法院強制執行力的保護。

三、遏制被執行人逃債的幾點建議

執行過程中債務人的種種逃債行為,阻礙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筆者認為,針對惡意逃債行為,可以采取以下對策進行遏制:

(一)執行中應以債權人利益為本位。案件執行過程中,在遇到一些模糊問題、理論上有爭執的問題時,應當采取有利于債權人利益的取向,偏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二)窮盡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針對被執行人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法院應窮盡執行措施,依法用活、用足扣押、查封、凍結、劃撥、搜查等強制手段,力保債權得到清償,不讓逃債人得逞。

(三)發動社會力量,打擊逃債行為。

1、設立懸賞舉報制度。對隱藏、轉移、??損、變賣被執行財產逃債的行為以及故意躲藏逃避執行的債務人推行懸賞舉報制度。鼓勵知情者積極舉報,并對舉報者給予一定物資獎勵,該筆費用最終由逃債人承擔。

2、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人民法院對可能存在隱匿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可以限制其高消費活動,鼓勵群眾對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進行舉報,一旦發現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活動,堅決予以處罰。

(四)加大對逃債行為的打擊力度。逃債能夠使債務人免予清償債務,所以,債務人或多或少都有逃債的傾向,但是其在逃債時,一般會進行利益上的衡量,如果逃債將使逃債者處于災難性的境地,相信其是不會冒險逃債的。所以法院必須加大對逃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逃債者及其協助者的處罰決不手軟,符合拘留、罰款條件的,依法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建立逃債者黑名單。在執行過程中,對逃債者建立黑名單,在互聯網、廣播電視電臺、新聞媒體上公布,并將該名單與銀行的征信系統相鏈接,同時告知工商登記、房地產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出入境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對逃債者在貸款、注冊新公司、購車、購房、承攬工程、經營貿易、出境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使其付出慘重代價。

(六)定期開展維權宣傳,提高債權人債權保護意識。實踐中,債權人債權保護意識不夠,是債務人逃債成功的一個重要原因,故加強債權人的反逃債意識非常必要。

(七)國家應加強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逃債是債務人不守信用的極端表現,揭示出我國的市場信用存在嚴重問題。縱觀市場信用較好的發達國家,它們都有非常完善的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美國關于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約有15項之多,包括《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等,歐盟的《歐盟數據保護綱領》也是十分著名的關于信用制度的立法。反觀我國,雖然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為立法基本原則,但是目前尚且沒有一部關于信用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規,信用制度基本框架尚未形成,故加強信用法律建設,推進信用法律化是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