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審監庭依法糾錯 再審申請人送來錦旗
作者:審監庭 發布時間:2007-04-11 瀏覽次數:1785
1999年南京林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與徐春生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合作開發經營示范園,由林通公司提供場地,徐春生具體規劃操作并支付相關費用,示范園實行自負盈虧,獲得利潤時林通公司與徐春生按15%:85%的比例分配。后因合作中發生矛盾林通公司提出終止協議,徐春生不同意,從而引發糾紛。市法院審監庭通過開庭,并與當事人多次談話,對原審認定的法律關系和部分事實予以了依法糾正,認定該合作協議應為合同型聯營,并根據原審中提供的證據認定林通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最終撤銷了林通公司的賠償責任,也否定了林通公司的風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