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澎:能動司法 法院創新社會管理的基本路徑
作者:張澎 發布時間:2012-11-29 瀏覽次數:437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期待和要求不斷提高,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建立一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管理體制,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課題。人民法院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在社會管理中充當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職能不再局限于傳統的解決糾紛,更要承擔起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服務經濟社會的重擔,才能充分發揮審判這個第一要務的真正價值,而能動司法則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選擇。
一、立足審判工作,維護社會和諧。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務。人民法院審理每一起案件,都是參與社會管理的具體實踐,對每一起案件的正確審判,都是對社會的一次微型管理。一是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懲治刑事罪犯,打擊和抑制犯罪活動,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二是通過審理民商事案件,平息和化解各種利益糾紛,防止轉型期間的利益沖突引發社會不定因素出現;三是通過審理行政案件,化解行政爭議,調節官民關系,防止官民矛盾。換言之,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的處理的終局機構,通過審理案件,回應社會訴求,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正與社會穩定,正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核心所在。
二、延伸審判職能,拓展參與空間。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辦理好案件。還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職能,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引導社會提高自我管理和調節的能力。其主要職責是:通過建立流動人口巡回審判點等形式,促進流動人口管理創新;通過參與跟蹤幫教、規范監外執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等形式,促進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創新;通過參與社會治安重點地區綜合治理,依托審判工作,及時發現、妥善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妥善處理網絡犯罪、運用網絡溝通民意等形式。促進虛擬社會建設管理創新;通過加強司法宣傳工作,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三、加強司法審查,監督社會管理。在我國,司法審查只限于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典型的社會管理行為.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進行審查.對于合法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維持,等于是通過司法程序確認了行政行為的效力,可以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施政。正確履行經濟社會管理職能;對違法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權益造成的損害判定補償。可以有效監督、促進行政機關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權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務,及時糾正越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
四、整合社會資源,化解矛盾糾紛。目前人民法院普遍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在這個特殊形勢下單靠法院一家力量難以充分發揮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作用,必須整合社會治理力量共同推動來完成。要充分尊重社會和市場力量自我解決糾紛的意愿和能力,積極整合和利用好各種社會資源,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的大調解格局,創新訴訟與非訴手段有效銜接的制度及方法,形成社會管理合力,更好地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全面加強司法建議工作,以司法建議為延伸社會管理服務的觸角,發揮其獨特的優勢和功效。緊緊圍繞區域特點和社會熱點適時向社會發布審判白皮書,對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的涉案單位管理缺失或疏漏,積極向其發出改進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司法建議,使之成為司法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媒介和有力實踐。
五、加強司法調研,預警社會風險。人民法院要通過加強對各類訴訟案件情況的綜合調查研究.廣泛收集第一手資料,建立審判信息評估分析制度,深入分析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完善對社會問題審判信息預警工作機制,為黨委、人大、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前瞻性、有價值的參考。要切實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別是審理矛盾比較尖銳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做到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應對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當影響社會矛盾化解,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