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首起“身高歧視”案被駁回
作者:徐紅 張美芳 發布時間:2007-04-05 瀏覽次數:1290
本網南通訊:家住包場鎮的小強遇到一件煩心事,自己辛辛苦苦備考,筆試、面試總分名列前茅,但因為身高不夠,卻與他報考的海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崗位失之交臂。
去年8月,海門市人事局通過海門人事人才網站、《海門日報》等多種媒體向社會公布了《2006年海門市市屬事業單位招考錄用工作人員簡章》,決定公開招錄一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小強報考了海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管行政執法隊員的職位,他的筆試與面試的成績均名列前茅,但體檢不符要求,原因是城管行政執法隊員的身高要求是
小強認為,在國家人事部、衛生部制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沒有對身高、體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規定,因而《簡章》對報考人員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沒有合法根據。現在倡導文明執法,不一定非得身高馬大才能執法,身高限制實際上是一種歧視。小強遂一紙訴狀將海門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這場因身高不被錄用的行政官司。
被告認為根據城管執法崗位的特殊性而設置的身高要求符合有關規定,在體檢時發現原告的身高不符合《簡章》規定的條件,因此決定不予錄用原告并無不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招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置身高條件沒有禁止性規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關于“應聘人員必須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的規定,可以作為被告對城管行政執法局崗位設置身高條件參照的依據。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海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職權,屬特殊崗位。被告因此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設置招錄人員的身高條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為被告決定是否錄用的依據。且被告對同時招錄的其他崗位均未設置身高條件。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錄條件為由不予錄用原告并不違法,原告小強的訴請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小強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事業單位的招錄行為。我國憲法對平等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判斷一項差別待遇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規定,應聘人員必須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對一些特殊崗位設定一定的身高條件,是對任職資格的要求,與特定職位相對應,故并不違背憲法的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