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通訊:吳某,男,某中學老師,2003年吳某與張某結婚,婚后雙方因性格等的差異長期吵鬧,感情破裂,吳某于2006年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后經(jīng)法院審理,判決準予離婚,并對雙方婚前及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此后,吳某卻一直未能自覺履行。

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20072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執(zhí)行人員在上門了解情況后,查明張某婚前財產確實在吳某處,遂要求吳某自覺履行。可被執(zhí)行人吳某卻暗地將財產進行了藏匿,并一直推說張某的財產不在其處。期間,吳某之父提出吳某和張某雙方所爭議的財產為其所有,經(jīng)法院聽證審查后,駁回了其異議,并再次敦促被執(zhí)行人自覺履行。但任憑法院執(zhí)行人員如何做工作,身為人民教師的吳某不僅不予配合,還再三叫囂其確實不存在違法行為,法院也不能怎樣他。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xiàn),如東法院的執(zhí)行法官在做工作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對其實施了拘留。看到法官動了真格,一向自大的吳某軟下來了,在執(zhí)行拘留的第二天,其通過家人主動將法院的生效判決履行了。

原本是一名可敬的人民教師,因為自己的不懂法而使得自己聲名掃地,吳某終于醒悟,在拘留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