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獲得高額利息,吳某借給李某現金,并簽訂了借款協議。2007313,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吳某僅能收回本金22000元。

李某為了投資,向吳某借款并承諾高額利息,吳某于是將現金22000元借給李某。雙方約定:期限為1個月,月利率為1.5%,逾期每日罰款100元。后李某的投資項目被政策性關閉,無力償還借款,但是,按上述協議約定,李某已應給付吳某利息及罰款高達16650元。

法院認為,在審理借貸案件時,應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據此,法院進行了上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