閨蜜反目 只因“朋友圈”侵權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孫成藝 錢俊華 發布時間:2018-12-06 瀏覽次數:631
作為一個廣受歡迎的社交平臺,微信朋友圈日漸成為朋友之間交流的重要形式。很多人喜歡在朋友圈發狀態,表達對生活的熱愛、對事件的看法等。然而如在朋友圈發表不當言論,也有惹上官司的風險。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
小張和小李同在一家公司上班,雖隸屬不同部門,但關系很好。可最近小李卻把小張告上了法庭。原來,小張在朋友圈發了一條50多字的不當言論,配圖雖經過馬賽克處理,但小李認出照片中人就是自己,且所配文字帶有侮辱性,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小李一氣之下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小張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雖然小張對照片的臉部進行了馬賽克處理,但周圍的同事均一眼就認出這張照片就是小李。且照片所配文字不堪入目,具有侮辱性,小張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小李名譽權的侵犯。后經法官耐心調解,小張刪掉了朋友圈的內容并向小李賠禮道歉,小李也原諒了小張的行為。
法官釋法: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人們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傷害時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朋友圈是社交網絡的一種互動工具,不能發表不實的,貶低、毀損他人人格或毀壞他人名譽的不當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不但構成民事侵權,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