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改革案件分配辦法合理配置審判力量
作者:徐蕾 王厚淳 發布時間:2007-03-23 瀏覽次數:1775
本網鹽城訊:為充分運用審判資源,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東臺法院研究制定《案件分流分配實施辦法》,通過科學分配案件,合理優化配置審判力量,最大限度提高審判執行工作效率。該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突破轄區實施案件分流。對人民法庭之間以及人民法庭與職能庭、局之間的案件分配,在以屬地管轄為主的基礎上,實行適度的跨區分流,即在出現案件過多或不足的情況下,可以突破轄區分流案件。
二是部分案件打破類別限制。為發揮專業化審理的優勢以及案件質量把關的需要,該院在改革中僅限民商事和執行案件可以跨類別分流,刑事、行政、再審和復查案件仍由相關職能庭負責審理。
三是整合審判資源與加強管理并重。除審判執行部門的審判人員可以跨部門承辦案件外,司法政務部門具有審判資格的法官也可以掛鉤相關庭局參與辦案,或主審或參加合議庭。同時加強對分流案件的管理,案件分流需經院長審批,并由立案庭統一立案和調度;分流案件的訴訟費管理和質效管理由接收案件的庭、局負責,司法政務部門法官所辦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納入掛鉤庭局考核。
四是兼顧方便訴訟和有利于審判執行。案件分流原則上在相鄰庭轄區之間和城鄉相鄰的管轄區之間調度,盡可能不因案件分流而對當事人訴訟造成不便。同時考慮方便審理、執行,涉及不動產、碼頭作業、商品房開發買賣、建筑工程等案件以訟爭標的物所在地的庭處理為調度原則,執行案件以執行標的物、主要被執行人實際居住地的庭或局處理為調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