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墻線條脫落砸壞汽車 物業公司被判承擔主責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張琪 發布時間:2020-12-23 瀏覽次數:801
汽車停在小區一幢樓下,卻被該樓外墻脫落物砸傷,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日前,靖江法院審結一起此類案件。
市民陳軍2018年入住我市某小區某幢樓。去年7月20日上午,他發現自己停在相鄰一幢樓下的汽車受損,前擋風玻璃、右前大燈、引擎蓋被砸壞,立刻報警。民警到現場后,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協助調查,最終,陳軍與該物業管理公司一致認可是因房屋外墻粉刷線條脫落砸壞了車輛。因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軍委托某保險公估公司對其汽車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公估報告表明維修金額為1.2萬元。
憑公估報告,陳軍向靖江法院起訴該物業管理公司,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其車輛修理費1.2萬元、公估費600元,合計1.26萬元。陳軍認為,小區建筑物的外墻屬于物業公司的管理范圍,物業公司應當及時檢查小區建筑物外墻是否有脫落的風險,提醒業主注意安全并對危險建筑物進行修繕,但該公司因管理疏忽導致其車輛受損,應當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管理公司卻表示,該小區是老舊小區,建筑物的外墻常有添附物脫落,為此該公司曾向相關部門出具報告申請進行維修,但未有結果。根據該公司與該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小區內沒有規劃停車位,該公司也不收取車輛管理費,對業主車輛不具有管理之責。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小區建筑物的外墻屬于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小區公共區域內秩序的管理范疇,因此,該公司是該小區建筑物的管理人。作為物業管理人,該公司明確知悉建筑物外墻脫落可能造成物業公共區域內人員傷亡、車輛財產損失等危險,而未及時履行物業服務管理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該小區內未能規劃停車位,但業主陳軍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小區樓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危險及損壞后果發生的概率,因此陳軍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靖江法院酌情確定原、被告分別承擔30%、70%的責任,對于損失的具體金額確定為1.26萬元,判令由被告物業管理公司賠償8820元,剩余3780元由原告陳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