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經濟適用房未過戶被查封,執(zhí)行異議能否被支持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王芳 發(fā)布時間:2021-03-02 瀏覽次數:996
2016年,張某申購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并登記在其名下。2017年,劉某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將其名下的經濟適用房出售于劉某,但當時無法辦理過戶,雙方約定,在5年后可以過戶時,張某配合劉某將此經濟適用房過戶至劉某名下。同日,劉某將全額購房款匯至張某帳上,張某出具收條。同時,張某將經濟適用房交付給劉某使用,并出具書面交付承諾。劉某取得上述經濟適用房后,進行了相應的裝修并入住。
2017年,因張某未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立案執(zhí)行,執(zhí)行中,承辦法官查封了張某名下該套經濟適用房。后劉某在辦理房屋過戶時,發(fā)現該房屋被查封無法辦理過戶,遂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認為在法院查封之前,其就已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已占有使用。雖然案涉不動產為經濟適用房,但張某處分名下經濟適用房并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也不影響合同效力,其作為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也實際占有了上述不動產,法院不應對上述不動產予以查封,故要求對經濟適用房解除查封。
那么,購買申購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過戶前被法院查封,提出的執(zhí)行異議能否被法院支持?
【法官說法】
經濟適用房系根據國家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購買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內,將經濟適用房出售于他人的,或即使交付房屋、約定5年后再行過戶的,因不符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政策目的,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其他低收入群體的利益,應認定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且張某名下經濟適用房登記日期為2016年,其與劉某簽訂買賣合同時未滿五年,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劉某的異議請求,法院不應支持。
經濟適用房購買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滿5年后,將經濟適用房出售于他人的,應認為雙方間買賣合同有效,因為此時經濟適用房已可以流通,只要在過戶時按規(guī)定補交相應的費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