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遭盜刷6萬多 銀行被判賠一半
作者: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周秀峰 趙玉民 發布時間:2017-11-20 瀏覽次數:384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的現象屢屢發生,那么在被盜刷后,銀行到底要不要賠償儲戶的損失,一直是較具爭議的問題。日前,徐州市鼓樓法院即審理了一起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銀行被判其承擔一半的責任,賠償李女士損失3萬余元。
卡內6萬多元被他人取走
去年9月,劉女士查詢余額時發現,存款少了6萬多元。劉女士立刻報警。在警方要求下,銀行查到,劉女士的賬戶,在8月24日至27日之間,被他人在深圳分21次取走60900元。由于劉女士沒有辦理短信提醒,此前卡內余額變動她一直不知道。
銀行初步判斷,劉女士的銀行卡被他人偽造盜刷了。但警方經過四個多月調查,依然未能破案。期間,劉女士多次找銀行協商賠償事宜,但銀行拒絕賠償。劉女士認為,銀行卡內資金被他人冒取,銀行未起到安全防范義務,是導致銀行卡內資金被冒取的直接原因,因此她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
第一次庭審時,劉女士的多名鄰居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劉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為,這足以證明,劉女士沒有到深圳取款的可能。對此,銀行代理人表示,劉女士銀行卡被盜刷案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本案并未結案,應先等警方破案。
劉女士代理律師回應稱,劉女士在2012年與銀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此次也是儲蓄合同糾紛。“儲戶將錢存入銀行后,儲戶實際上就喪失了對特定貨幣的所有權,這些錢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銀行,銀行卡實際上就是銀行為儲戶出具的特殊的債權憑證。”律師認為,不法分子通過某種手段竊取了銀行卡內的存款,與本案儲蓄合同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適用先刑后民的審判原則,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破對儲蓄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不能構成阻礙,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偵破結果為依據。
磁條卡易被復制盜刷
第一次庭審中,銀行方面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視頻資料。視頻顯示,去年8月11日從7點40分至8點10分期間,劉女士在自動存款機存款,當時有他人在旁邊幫忙操作。“說明原告對其銀行卡及密碼保管不善。”劉女士解釋,站在她旁邊的人是她的鄰居。第二次庭審時,劉女士的這名鄰居到場說明了當時情況,他沒有看到密碼,也沒有進行過操作,根本沒有盜取密碼的可能。
緊接著,銀行方面提供了劉女士銀行卡消費明細一份,證明她的銀行卡曾多次使用過,使用過程中有可能存在銀行卡信息及密碼泄露的情況。在劉女士銀行卡被盜刷的前一個月,劉女士曾經在天津一家超市消費。銀行方面代理人說,在超市、商店消費時店內可能會安裝讀卡器,用來復制銀行卡,但具體取款時還是需要密碼。
劉女士說,根據消費記錄,她當時在徐州一家超市刷卡消費46元。她的律師解釋,商戶名稱為天津市佳佳惠超市,但不能證明是在天津市消費的,因為這不符合常理,一個人不可能跑到天津僅消費46元錢。而中國銀聯的客服說,該筆交易的商戶名稱、終端編碼均不能證明是在某一地點消費的,僅能證明這個POS機是天津市佳佳惠超市的,所以刷卡消費的交易查詢并不是實際購物的商家名稱。
“據我們了解,2015年1月1日銀行才開始推廣芯片卡,大量的換卡工作也是從2015年才開始,磁條卡被復制、盜刷的情況很普遍。”劉女士代理律師認為,劉女士磁條卡被復制盜刷,這屬于銀行內部的設備缺陷。
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逐步關閉金融IC卡降級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內容顯示,銀行卡的磁條介質存在偽卡欺詐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推進金融IC卡應用工作的意見》,要求2011年6月底前,銀行開始發行金融IC卡。劉女士在2012年1月辦理銀行卡時,銀行有能力為其辦理金融IC卡,防止磁條卡被偽造的風險。同時,被偽造的銀行卡能夠交易說明銀行的交易系統不能識別偽卡,進一步說明銀行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銀行要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銀行承擔一半責任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女士辦理了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該儲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當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終端設備,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統安全漏洞盜取儲戶資金。故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統安全漏洞盜刷儲戶資金,劉女士的涉案銀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復制并盜刷,系銀行技術設備不完善及劉女士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的雙重原因造成。因此,在雙方均有一定責任的情況下,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就涉案銀行卡因被盜刷產生的61242.50元損失,應由劉女士和銀行各承擔一半的責任。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銀行應一次性賠償劉女士人民幣30621.25元。該判決被二審法院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