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規范法官和律師行為,20043月,最高法院、司法部頒布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了“二十五個不得”和“十三個應當”的行為,在法官和律師之間建立起“隔離帶”,維護了司法公正,有效地促進了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朝著健康、良性的方向發展。但是,由于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還不夠健全,在一些地方少數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不正常關系時隱時現,影響了公正司法,損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規范法官和律師的行為。

一、法官與律師關系不規范的現狀

一是少數法官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業務,或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辯護人。

二是少數法官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或辯護律師的請吃請玩,以及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錢物,或報銷應由法官個人支付的費用。

三是少數法官在非辦公時間或非辦公場所私自單方面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共同探討案件。

四是少數法官向一方當事人代理或辯護律師透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內容,有的泄露審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

五是少數法官為一方當事人律師如何打贏官司出謀劃策,向案件承辦人說情打招呼,尋找司法行政權和地方行政權施加壓力,幫助打通關節。

六是少數法官與律師距離走的很近,經常在一起感情聯絡,稱兄道弟,認干親等。八小時之外打得比較火熱,到經營性休閑娛樂場所消費,變相獲取不正當利益。

七是少數法官與律師之間形成利益共同體,所承辦的案件基本上固定在幾個律師作為代理或者辯護,在案件訴訟中法官與律師想互照應。

八是少數法官不甘寂寞,社會關系比較復雜,私交了一些素質差、水平低的律師為朋友。

九是少數法官與律師權錢交易,利用律師來操作,“吃”了原告“吃”被告。

十是少數法官接受律師的賄賂,律師為了爭取案源、追求經濟利益或代理案件得以勝訴,賄送錢物,拉攏法官。

以上這些現象,雖然發生在少數或個別法官身上,但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影響了公正司法。

二、法官與律師之間關系不規范的原因

1、司法為民的意識淡薄。少數法官平時缺乏學習,理想信念發生了動搖,不思進取,貪圖私利,與素質差的律師互相勾結謀取私利,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利用權力“尋租”。少數法官把人民賦予的司法權不是用來維護社會正義、“定紛止爭”上,而心理失衡,錯誤的認為,法官雖有崇高的地位,卻享受著較低的薪金待遇,而律師個個都是富得流油,收律師的幾個小錢,如同牛身上拔幾根毛。因此,與律師進行幕后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變相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的錢物,公權私用,以案謀私。

3、濫用自由裁量權。由于我國的司法改革不夠徹底,司法功能缺失或異化,司法權尚不真正獨立,為少數法官與律師制造和利用不規范的關系謀利創造了條件,以及個別法官利用審執時限較長的情況,拖案、壓案,這些都為律師和法官之間增加了權錢交易的空間。

4、司法理念滯后。少數法官不注重更新司法觀念,憑經驗和主觀辦案,少數律師為案件得以勝訴,不擇手段影響法官,使法官在審判中不能從整個法律體系的法理出發,理解、適用法律,造成了一些案件司法不公。

5、法律服務市場混亂。法官是法律的執掌者,案件的最終決定權在法官,律師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必須有一定的案源,并還要打贏官司,從目前律師隊伍情況看,無論是專業素質還是道德素質,都呈現參差不齊,使律師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少數素質差、水平低的律師,動起了歪腦筋,便通過各種手段拉關系、送禮、行賄等拉攏法官,爭取案源,或案件得以勝訴。

6、監督懲罰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措詞嚴厲,對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行為起了很好的保證作用,但在日常檢查工作中,對少數法官與律師的不正常交往難以界定和監督,對其懲罰也缺少可操作性。

三、規范法官與律師行為的對策

規范法官與律師行為,必須跳出司法看司法,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審判公開,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同時堅持自律與他律并重、監督與懲罰并舉,有效壓縮司法交易的空間,切實提高法官隊伍建設水平。

1、加大對法官職業道德教育。規范法官與律師行為,法官起主導和決定作用,因此關鍵是要教育法官,嚴格遵守《法官法》和《法官道德基本準則》,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思想,堅持“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地追究案件的公開、公平、公正,做到一身正氣,一塵不染,執法如山,清廉如水。

2、加大對規定的落實力度。規定對規范法官與律師的行為起到較好的保證作用,關鍵是要抓落實,但在具體實踐中,監督上缺少辦法,處理上缺少可操作性,監督和處理需要制度來支持和保障,請上級法院能夠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對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處理。

3、加大對錯案責任追究力度。要強化審判監督管理,加大對錯案責任的追究力度,從發回重審、改判案件入手,對個別法官故意違反規定,與律師串通一氣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堅決嚴肅處理,保證司法公正。

4、建立疏堵結合的工作機制。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應疏堵并舉,要搭建法官與律師正當交往的平臺,開展良性互動,共同研討訴訟活動中的程序問題和對具體法律條文的適用及理解問題、司法審判工作建議等,促進良性互動。要建立法官與律師關系登記制度,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嚴格執行審判人員回避制度,防止個別法官與律師的非正常接觸。組織法官與律師雙向測評,相互制約、相互促進。

5、進一步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無異于賦予法官的人治權利,為法官與律師的不正常交往推波助瀾,因此,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隨意和濫用,必須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限制,今后的立法要細,操作性要強。

6、建立密碼舉報制度。當前少數法官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業務,收受感謝費,少數律師為“攬活”或代理的案件得以勝訴,適時與法官增加感情,請吃、請玩、送紅包,這種現象已成為司法圈中的潛規則,誰都知道,誰也不會說。為此,必須建立密碼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法官與律師不正常的行為,有效遏制這種現象的蔓延。經查證屬實的,將視情給予舉報人經濟獎勵。

7、建立嚴懲機制。對法官違反規定,與律師發生不正常交往關系,導致司法不公,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確保法官隊伍的純潔。

8、從優待警。法官承擔著維護司法公平和社會正義的神圣使命,承擔著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職業是崇高的,但當前地位不高,收入也不高,工作辛苦,生活清苦。建議上級法院在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同時,既要從嚴治警,又要從優待警,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和經濟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