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高亞雷 發布時間:2020-10-26 瀏覽次數:793
金某受雇于周某從事某工程的外墻涂料粉刷工作,在施工過程中,金某不慎從高處跌落地面受傷,花去醫療費數萬元。金某要求周某及其配偶秦某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要件應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制,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夫妻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與之相適應,夫妻一方婚后所負的債務作為消極財產,也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被告周某從事油漆工作,其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夫妻作為一個共同體,被告秦某應分享了周某在工作中的收益,對于此,被告秦某也未提出相反的意見。同時,作為配偶的被告秦某既沒有證據證明原告金某與被告周某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周某的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周某在工作中因雇員受到傷害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說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類型,即夫妻合意之債、家事代理之債和債權人善意之債。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要素與核心判斷標準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為法定之債,有別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由民事法律行為引起的合同之債,判斷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關鍵在于審查債務人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配偶從債務人的活動中受益,那么該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例如本案中,周某在從事油漆工作的過程中雇傭金某進行涂料粉刷而導致周某受到傷害,從表面上看此事與秦某無關,但是秦某分享了周某從事此項工作的收益,基于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原則,該項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實現了實現債權人與侵權人配偶之間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