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發貨起糾紛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鄒祎 發布時間:2018-07-30 瀏覽次數:437
隨著電商平臺的不斷發展,網購已經成為了當代年輕人的主流消費方式,其中的消費糾紛也逐漸增多。近日,宜興法院受理了一起網購消費糾紛案件,“48小時內發貨”這樣的網購常見字眼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合同效力成為人們的關注焦點。
今年4月,一款NIKE板鞋異常火爆,引發各地年輕人追捧,很多商場都出現了斷碼斷貨現象。90后的青年小雷就是一個板鞋發燒友,同時也經營著一家實體潮鞋小鋪,她十分看好這款板鞋的銷售前景,但嘗試了多個進貨渠道都無法買到,于是決定在網上碰碰運氣。
4月15日,小雷在淘寶網上發現一家店鋪正在銷售這款熱門板鞋,并在寶貝服務欄中描述了“48小時內發貨”,她當即分兩個訂單拍下了十雙板鞋,并通過旺旺聯系了店鋪客服。賣家稱,這批鞋要從日本訂貨,48小時內無法到貨,但是在一周內應該可以收到。然而,小雷在等待了一周后卻只收到了一個訂單中的四雙板鞋,同時她還發現賣家把一個物流信息同時錄入了兩筆訂單。眼看著訂單就要自動確認收貨,沒有收到足額商品的小雷著急了。她多次通過網絡與賣家交涉,但依舊沒能得到滿意的答復。
5月17日,小雷一紙訴狀將淘寶店主李某告上了法庭。小雷認為,被告在寶貝描述中承諾了48小時內發貨,卻經多次催促拒不發貨,已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她請求法院判令李某依法交付剩余六雙板鞋,并按照鞋款總價的30%對其進行賠償。
面對小雷的指責,店主李某表示自己也很無奈。其實并不是李某有意拖延發貨,而是這款NIKE板鞋在市場上太過走俏,在國內斷貨的情況下李某只能從日本采購,小雷之前收到的四雙板鞋就是日本直郵而來的。“可是我訂的鞋數量太多,日本那邊的貨源已經發完了,我只能再從美國進貨,這會兒鞋子還在寄回的途中。”李某解釋,由于淘寶平臺對于賣家違背寶貝描述的時間遲延發貨的行為有處罰規定,考慮到自家店鋪可能會因延遲發貨而被扣分或者降級,所以他只能先把之前的物流信息輸入后續訂單。“只要賣家不確認收貨,交易就不會關閉,貨款也不會自動扣除。”李某再三強調,自己并不是有意欺詐和虛假描述,小雷只是會遲點收到貨物而已。
考慮原被告雙方所說的實際情況,宜興法院法官在與雙方溝通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了積極調解。經過法官的協調,李某很快就將剩余的六雙板鞋通過快遞發給了小雷,小雷在簽收貨物后便主動撤訴,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點評】淘寶賣家承諾具備合同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網購雖然發生在電商平臺中,但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一樣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寶貝描述頁面“48小時內發貨”的服務承諾系淘寶賣家自行添加,且承諾對買家決定是否締約產生影響,因此應當屬于合同的一部分。
本案中,賣家李某承諾在商品拍下后48小時內發貨,但遲遲未履行發貨義務,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是,在溝通過程中雙方均認可該款板鞋的價格已經隨著市場供不應求的現狀水漲船高,所以買家并未因李某遲延發貨的行為遭受損失,此外雙方也并未另行作出違約金的約定,所以李某在繼續履行發貨義務后無需另行賠償損失。
此外,本案中李某將其余訂單的物流信息錄入了未發貨訂單,但其初衷是為了規避淘寶網的處罰而并非欺詐消費者,通過雙方的旺旺聊天記錄也可以看出小雷對于貨物并未實際發出的事實是知情的,因此不能據此認定李某的行為屬于“欺詐”或“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