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汽車自燃現場 可能承擔鑒定不能后果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趙一波 鄧勝軍 發布時間:2018-09-03 瀏覽次數:479
年前買新車,過年開回家,本來是件特別高興的事,但路途中車輛卻突發自燃被燒毀,而因事發現場被破壞,車主索賠遭遇鑒定困難。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因汽車自燃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017年11月10日,原告盧先生在常熟某汽車4S店購買轎車一輛,共支付價款18.7萬元。車輛于同年11月15日上牌。2018年2月20日(農歷春節期間),盧先生駕駛該轎車回淮安老家過年,誰知途中車輛突然起火自燃,雖經消防撲救,但車子已完全燒毀,所幸當時車子處于停放狀態,未造成人員傷亡。盧先生認為,車輛從購買到事發前僅行駛了3900公里,懷疑自燃系車子質量問題引發,遂一紙訴狀將汽車銷售公司、該品牌常熟4S店起訴至常熟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汽車損失和物品損失等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庭審中,兩被告答辯稱,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系產品質量原因導致的起火;本案無論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還是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主張侵權一方都應當對存在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之間的關聯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案發后根據原告的授權,技術人員在原告和4S店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技術勘驗,并未發現有線路異常。技術人員還發現,涉案車輛地面殘骸中有大量鞭炮殘骸,排氣管底部及地面也有鞭炮殘骸,變速箱殼體內也發現疑似鞭炮殘骸,因此技術人員判定此次事故不排除外來原因。
但由于事發后車主已將車輛殘骸搬運到太倉,給進一步司法鑒定造成了困難。法官告知當事人,鑒定結果將直接決定由誰承擔鑒定費用,原告可能將為其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承擔一定風險。后經法院組織協商,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4S店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2萬元,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一次性補償原告人民幣5000元。雙方就此案結事了。
【法官提醒】
一旦發生財產損害,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便于后期訴訟,應當保留相關原始材料,并保護好事發現場,等待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處理,不可隨意破壞,否則不僅給司法鑒定帶來困難,還將承擔司法鑒定不能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