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審理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認定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爆炸并引發火災的電動自行車屬缺陷產品,生產商不能舉證法定免責事由,應當對火災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生產商賠償王某前期醫療費185062元。近日,蘇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判決。

2016年10月1日,王某購買某品牌電動自行車一輛。2016年11月12日,電動自行車在王某租住房屋內充電時發生爆炸并引發火災,致王某燒傷。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起火部位位于電動自行車處,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外來火種,不排除電動自行車充電過程中充電器和鋁電池故障引起可燃物所致。王某因無力承擔巨額治療費用,遂起訴要求電動自行車生產商賠償前期醫療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案涉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因充電器和鋰電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蓋然性,可以認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存在質量缺陷,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使用人王某存在使用不當的情形下,生產商應當對火災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自行車生產商賠償王某前期醫療費185062元。

法官點評:產品責任屬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一旦因產品質量致人身或財產發生損害,生產者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舉證以免遭追索,不能舉證的,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