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教師的1元名譽權(quán)訴訟
作者:龔思紅 發(fā)布時間:2007-02-26 瀏覽次數(shù):2214
本網(wǎng)徐州訊:4月的季節(jié),花紅柳綠,蝶飛燕舞,處處春意盎然。改革開放中的古彭大地,車水馬龍,繁華似錦。徐州工程技術(shù)學院的女教師單紅因成績突出,剛剛被學院提任為系主任。此刻,她愉悅的心情溢于言表,絕沒有想到,即將要踏上一條近一年之久的名譽權(quán)訴訟之路。
一次不同尋常的校長談話
早晨,當
單紅放下背包,稍作休整后來到黃校長辦公室。黃校長似乎恭候已久,面容冷肅,眉目不展,一改昔日慈善和藹的風范。單紅下意識地感到“禍”之將至。
果然,黃校長在簡要地詢問了教學情況后,講述了最近一段時間接二連三發(fā)生的幾件事。
2006年2月,市建委、房管局接到一封匿名舉報信,舉報人稱單紅與設(shè)計院的秦工非法買賣房屋,要求查處……
2006年3月,學院接到一封匿名信,寫信人稱單紅捅放他人自行車胎氣,不配做人民教師……
2006年4月,學院接到第二封匿名信,寫信人反映單紅將吃剩的螺絲殼放在他人門口,要求學校進行教育處理……
都是買房惹的禍
舉報人叫邱必仁,1931年生,系退休干部,一直居住在長風路6號院4號樓2單元301室。緣何這樣一位老人會對一名大學女教師過不去?個中原由,還得從頭道起。
隨著年齡的增加,邱必仁老人的身體也是每況愈下,乃至上、下樓成為一個不小的問題。2005年初,邱有心換到一樓居住。適逢住在102室的秦工賣房。邱遂找到秦工協(xié)商調(diào)房,并愿意彌補差價,但秦決議要賣,不愿意費心勞神多折騰,雙方?jīng)]能談妥。最終房子賣給了單紅,也由此埋下了“禍根”。
2005年5月的一天,邱必仁在樓道內(nèi)騰放自行車時,恰遇單紅來到,當發(fā)現(xiàn)自己的自行車被騰放在外后,即加以阻止。邱必仁以污言相擊。2006年3月,邱在樓道口張貼小字報,隱名瞞姓地稱單捅放其自行車胎氣。2006年4月,邱又找到單父說,單故意將吃剩的螺絲殼放在其家門口……。
對這些小事,單紅自然很生氣。由于邱年事已高,身體多恙,
黃校長談話后,單紅仍然抱著息事寧人的想法,期望一切歸于平靜。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將尊嚴捍衛(wèi)到底
這一次辱罵事件發(fā)生后,單紅再也不能平靜,她委托律師向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狀告邱必仁數(shù)次無端詆毀,并在公共場合用極其骯臟的語言辱罵原告,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盡管由于邱必仁的行為給單紅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但張只要求賠償精神損失1元。
庭審時,邱必仁對原告訴稱的事實予以完全否定。辯稱,2005年5月其挪動自行車是為了正常通行,沒有辱罵原告;2006年3、4月份也沒有寫小字報和舉報信中傷原告;
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原、被告系鄰里關(guān)系,發(fā)生矛盾后應及時解決、妥善處理,而不得以污辱、漫罵或以其他詆毀他人名譽的方式解決。被告通過書信舉報及張貼字報的方式將鄰里糾紛激化,此后又在公共場合對原告單紅公然辱罵,確對原告的人格尊嚴造成損害,被告應承擔侵權(quán)的民事責任。遂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元。
宣判后,邱必仁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0月,上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邱必仁是挑起事端的肇事者,其污罵語言已構(gòu)成對單紅名譽權(quán)的侵害,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得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終審判決并未能警醒邱必仁,狹隘的心態(tài)扭曲了他的思想。邱必仁心猶不甘。2006年10月,邱亦向法院提起名譽權(quán)訴訟,訴稱
法院認為,雙方發(fā)生互罵行為,因原告邱必仁是挑起事端的肇事者,被告單紅系基于反駁,不構(gòu)成名譽侵權(quán),于2007年1月判決駁回邱必仁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