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從一苗木個體戶王某處大量購買苗木。2019年11月-12月底,王某共計向徐某提供苗木五車,經結算,徐某共計欠王某貨款14余萬元。經多次催要,徐某均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還。見還款無望,王某遂一紙訴狀將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苗木款,要求支付四倍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至付清為止,要求承擔所欠苗木總款20%的違約金并支付訴訟費及討債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并判決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因生產經營需要,被告徐某向原告王某購買苗木。從2019年11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苗木清單向被告供應苗木三車。被告收到苗木后,未能依約支付貨款。經催收無果后,原告遂到被告所在的某工地向其催款。2019年12月10日,原、被告補簽了一份苗木供貨協議。協議約定,1.具體供苗清單及定價雙方以微信方式確認。2.苗木結算以供貨供苗清單為準,若涉及扣款,采購方應以微信方式通知供貨方。同時,雙方亦對供貨方式、違約責任及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簽訂后,原告又向被告供應兩車苗木。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被告仍未支付貨款。2020年1月份,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生產經營所在的某工地,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被告承諾付款并寫下兩份欠條。欠條中分別載明:今欠王某苗木款50300元;今欠王某欠款90000元,此款是通過李某供苗到工地,苗款由徐某支付。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將苗木售賣給被告后,被告應按照結算的數額及時支付相應的貨款,其拖欠不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0300元貨款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貨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在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苗木供貨協議中約定,若被告未按照付清苗款,則應承擔合同總價的20%違約金給原告,因雙方并未約定合同總價,對于原告要求按照兩張欠條總計數額的20%支付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四倍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于法無據,本院酌情調整為按照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實際還款日為止。因雙方并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利息損失從原告要求主張權利時計付。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手續費以及原告在討債過程中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對于該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違約金作為當事人事先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或其他財產,其金額的確定與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密切相關,既包括當事人遭受的資金占用等實際損失,也包含符合可預見性的可得利益損失。合同無法履行,買受人就其占用出賣人的資金所造成的損失而應當向后者承擔的賠償責任,基于資金占用損失的特點,該部分賠償數額以利息的方式計算。違約金的性質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賠償性,在守約方不能舉證證明除利息損失以外還存在其他損失的,違約金能夠足以涵蓋其利息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另行主張賠償其利息損失的,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