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個子女不養老 八旬老人討公道
作者:徐潔 王軍民 發布時間:2007-02-12 瀏覽次數:1855
本網徐州訊:王老人一生歷經坎坷,丈夫早已去世,含辛茹苦地將7個子女拉扯大。現在長子已年過六旬,次子也到了而立之年,可謂兒孫滿堂,王老人早該頤養天年了。然而,事與愿違,王老人因完全喪失生活能力,子女們不愿承擔養老義務。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令7個子女分攤2414.44元醫療費,法院根據子女的經濟狀況每個子女每月分別支付給老人100元、60元不等的生活費,劉老人隨次子一起生活。
原來,新沂市一鎮的王某夫婦婚后共生育7個子女,現今均都成家自立。王老人隨三子生活多年,后三子將王老人居住的1間半房屋轉賣給王老人二兒子,房款歸三子所有。2000年以后,王老人因體弱多病,與三子發生糾紛。其三兒子不愿贍養王老人。2000年8月,在王某親屬范某的主持下達成一份暫時贍養協議:三子每月付給母親150元作為生活費用,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療費用其付20%,其余由另外兄妹負責;后王某因病治療花去醫療費2414.44元,該費用三個兒子均未支付過一分錢,三子也未按2004年的協議承擔相應義的義務。2006年,王老人又因車禍現生活已經不能自理。7個子女之間因贍養王老人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子女們不愿盡贍養義務,無奈之下,王老人終將子女們告上法庭。法庭上,王老人的子女各訴苦衷,互相推諉,都不愿與王老人共同生活。主審法官苦口婆心地教育說服7個子女共同承擔起養活老人的責任,讓其有一個舒適的生活環境安度晚年。然而,法官的一番心血付之東流。在老人與子女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