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份內事”: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作者:沈崢嶸 發布時間:2011-02-12 瀏覽次數:1042
“新形勢下,積極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已成為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的應有之義。”省高院院長公丕祥對記者說,“在能動司法中,運用審判方式的創新,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力促公共事務依法管理
“各級行政機關發生行政訴訟案件后,其負責人要積極主動地出庭應訴。”這是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辦聯合作出的規定。
省高院進一步下發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起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制度。根據要求,各中級法院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黨委、政府提交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上一年度轄區行政訴訟與非訴行政執行工作情況、轄區法院促進行政法治建設的具體舉措、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增強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能力促進依法行政的主要建議等內容;報告應當重點圍繞當前各地行政爭議熱點、焦點領域,通過行政審判視角,從服務大局、促進依法行政的高度,以統計數據、典型案例等方式分析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
“前科消滅”:讓失足少年卸去“千古恨”
這一制度是由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聯合政法委、公安、檢察、司法、教育、婦聯等10部門出臺的。這意味著,該轄區內有輕微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關司法部門加密保存不予公開,犯罪記錄不記入學籍和人事檔案,當事人的就學、就業等權利不受限制。
“法院可以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以最高法這一精神為依據,鼓樓區法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對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刑罰執行完畢后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考察、審批程序后,其前科消滅。對處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一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六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經申請、考察、審批程序后,其前科消滅。
為促進服刑人員改造與回歸,徐州法院還在全國率先引入假釋審前調查、建立假釋與社區矯正對接機制、設立監獄巡回審判法庭、落實人民陪審員參與假釋案件審理和社會公眾旁聽……兩年來,共審結假釋案件368件,假釋準確率為100%,無一名服刑人員因違規或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
創新社區巡回審判機制:提升司法服務基層能力
2010年5月,蘇州市吳中區某小區居民起訴要求樓下住戶拆除凸出式防盜窗。該糾紛在吳中區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社區干部被邀請到庭協助調解,物業公司和社區居民都趕來旁聽,法庭成為了一個“法律課堂”。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自行拆除防盜窗以消除安全隱患。
據了解,從2009年下半年起,吳中區法院在原有4個下設法庭的基礎上,建立了15個巡回審判點,并依托巡回審判點,兼設了特約調解點和訴訟服務點,實現了司法職能面向基層的深度延伸和廣度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