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經營一家個體工商戶飯店,周某、李某、張某系其雇傭的員工,因未及時支付三人工資,被三人分別訴至法院。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查確認沈某于2018年3月15日分別向周某、李某、張某出具欠條,載明所欠2018年2月1日至3月15日工資分別為9250元、7500元、9000元,并據此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于2018年4月16日分別判決沈某支付周某、李某、張某工資款9250元、7500元、9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沈某未履行,周某、李某、張某分別向泗陽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受理后,泗陽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沈某分別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決定書、限制高消費令、傳票等法律文書,上述法律文書悉數被簽收。泗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沈某財產等情況進行“五查”,發現沈某名下有登記的房產信息。

被執行人沈某根據傳票通知的時間來到法院談話,沈某辯稱上述文書系其兒子簽收未向其告知,法院向其直接送達上述法律文書,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對其名下房產登記信息,沈某慌稱系其與前夫吳某一人一半,且登記是吳某一人名字。沈某稱租地經營的苗圃尚未拆遷,現其在某中介公司上班,工資根據業務量核定,無保底工資。當天因案件雙方就還款方式和期限協商一致,達成和解,法院未對沈某采取強制措施。

 后沈某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人周某、李某、張某將被執行人沈某帶至法院,經案件承辦人于睿多次法律釋明和耐心勸解,沈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當即決定以周某申請執行沈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對沈某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并依法向其送達《拘留決定書》。此后執行干警前往泗陽縣拘留所提審沈某,沈某依然拒不履行。

 經法院查實,上述沈某所稱其與前夫一人一半的房產原系夫妻共同財產,于2015年6月雙方協議離婚時即約定歸沈某所有,對方放棄分割,沈某未如實申報財產。法院決定以李某申請執行沈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沈某拒不如實申報財產對沈某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并依法向其送達《拘留決定書》。

之后案件承辦人于睿多次前往泗陽縣拘留所提審沈某,沈某雖經本院多次法律釋明和勸誡,明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和拒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法律后果,卻依然態度強硬,滿口都是別人差她錢要不回的委屈,絲毫不顧這三案中被她差工資錢人的辛酸和無奈,反而質問執行干警為何幫著申請人討債而不顧及其飯店的經營,質問法律為什么這樣不公平!房子有,還錢沒有!你們法院一年最多拘留我2次,每次最多也就15天。

法官點評:         

上述三案的執行過程中,對三名申請人苦苦討要的工資錢,被執行人沈某雖經多次法律釋明、耐心勸誡,明知拒不如實申報財產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法律后果,卻依然拒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除加大對其房產依法處置力度外,沈某的行為已涉嫌拒執犯罪,或將面臨罰款直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執行過程中,沈某反復提及法律是公平的,誠然,奉法者以為,法律不僅是公平正義的,而且法律是有溫度的,但司法的溫度絕不是沈某妄圖躲避,拒不履行的理由,如果法律的公平真正根植于沈某的內心,那她理應遵從法律,遵從自己內心的良知,換位思考,盡快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解脫他人,救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