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判決蔡某承擔蔡某甲生活費1050元/月,醫療費、教育費的50%至蔡某甲獨立生活,駁回范某其他訴訟請求。

范某與蔡某相識后生育一子蔡某甲,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蔡某不支付蔡某甲撫養費,范某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蔡某支付撫養費8000元/月。范某稱其已與妻子離婚,且凈身出戶,本身還有兩個子女需要撫養,希望適當降低撫養費標準。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在明知蔡某有家庭子女的情況下與蔡某非婚生子,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范某要求蔡某承擔蔡某甲8000元/月的生活費,高于當地平均水平,且范某稱蔡某年收入幾千萬無證據證明。蔡某作為蔡某甲生父,應當承擔蔡某甲的生活費,其稱自己已凈身出戶離婚,且有兩個小孩需要撫養,希望適當降低生活費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從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綜合考慮在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數額,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從保證蔡某甲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酌情確認蔡某承擔蔡某甲生活費1050元/月,醫療費、教育費的50%至蔡某甲獨立生活,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雖然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視同仁,但并不意味著法律鼓勵、提倡未婚生育。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例反映出婚外情等對于孩子的傷害性,非婚生子女缺乏溫暖和諧的成長環境,對其健康成長不利,應盡量不要選擇未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