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保險業務員制作委托書代客戶領取保險金。結果5000元保險金不知所蹤,客戶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日前該案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為保險代理人代領保險金有悖法理,保險合同被判解除。

200332,李莉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蘇州分公司保險業務員毛某推銷下,為兒子周濤購買了一份“國壽千禧”理財保險。根據合同約定:繳費方式年交;紅利處理方式為累積生息;保險費每年8300元;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對應日,領取生存保險金5000元。此后李莉依約交納了三年的保險費共計24900元。

200635,根據合同約定,李莉和兒子一起到保險公司申領生存保險金,在填寫好申請書交齊材料后,網點營業員在保險合同上蓋了“已進入領取期”印章。但因當天是周六,營業網點不能領取大額現金,所以營業員要李莉到周一至周五期間再來領取現金。可沒想到,兩天后原先幫李莉購買保險的毛某自己替周濤簽名制作了一張授權委托書,從保險公司領走了這5000元,且沒有轉交給周濤。當李莉和兒子再次來取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拒絕支付。協商未果后,李莉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險費。但保險公司卻認為保險金已經由他們的保險代理人代領了,他們并沒有違反合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毛某冒簽了周濤的簽名,代周濤領取生存保險金并未得到他的授權,事后也沒有得到追認。且在同一合同法律關系中,毛某既是保險人的業務代理人,又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雙方代理,顯然有悖法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發放保險金時,有義務審查委托書與申請書上的當事人簽名是否一致,而在柜臺營業員在兩者簽名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沒有提議異議,屬審查不嚴,向毛某發放生存保險金具有過錯。由于保險公司不適當履行保險合同,致使原告應得利益受損,在本案中原告并無過錯,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給予支持,據此判決解除原告李莉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國壽千禧”理財兩全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返還李莉保險費24900元。

據有關人士介紹,目前保險市場的秩序相對比較混亂、違法違規經營的現象時有發生,保險行業職務犯罪案件頻發。業務員侵吞、挪用保費和退費的犯罪呈多發態勢。業務員在辦理業務中,采取收取現款不入賬或拖延將保費返還保險公司的時間,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截留、挪用、侵吞保費的現象比較突出。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制度建設,嚴格理賠和保費、單證、印鑒管理等內控制度,健全制約機制。理賠環節是最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環節,要嚴格理賠制度和制約措施。要實行保賠分離、查勘和定損或者查勘定損與結案分開作業,杜絕理賠“一手清”。本案中毛某的犯罪行為之所以能夠得逞,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險公司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缺陷,而從保險公司的辯護來看,業務員代領保險金的現象是一件很普遍的事,在保險公司內部可能類似于一種“潛規則”,所以保險公司在加強員工素質教育等方面努力的同時,更要有向這些“潛規則”挑戰的勇氣,從而保障客戶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