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一項工程中標后,后續常常存在發包、轉包、分包、雇傭勞務等,那么工程層層轉包后,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如若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誰來承擔侵權責任呢?

2019年10月30日下午,原告陳某兵受被告朱某傳雇傭在某工地施工,當時,陳某兵正在該工地一間門面房屋頂立模板,在加固模板過程中,他用鐵錘釘鋼釘時,鐵錘錘帽脫落一小塊鐵片飛入原告左眼,造成左眼受傷,被告朱某傳和其他工友立即將原告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在該醫院治療1天。第二天轉入南京醫科大學眼科醫院治療14天,后于2020年3月30日再次入院治療5天。

據悉,朱某傳承包的勞務工程是層層轉包,先是由被告某集團公司與被告某港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將該集團公司中標的某安置工程土方、土建、安裝及室外管網等配套工程分包給被告某港口公司。后被告某港口公司與被告朱某傳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該安置工程部分勞務分包給朱某傳,朱某傳又雇傭陳某兵至涉案工地從事木工勞務。

原告陳某兵經住院治療,診斷為左眼貫通傷、左眼視網膜挫裂傷、左眼視神經萎縮等,遺留左眼盲目5級構成八級傷殘。后原告與三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50萬余元,被告某集團公司和被告某港口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經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港口公司作為分包人明知被告朱某傳沒有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仍將工程分包給被告朱某傳,現原告作為雇員在從事勞務過程中非因自身故意受傷,被告朱某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港口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提供勞務期間對于其使用的工具未進行仔細的檢查,存在未審慎進行安全作業的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被告朱某傳應承擔90%的責任。原告因傷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47萬余元,故依法判決被告朱某傳賠償原告42萬余元,被告某港口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