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父債子還”,還是“人死債滅”?近日,啟東法院在化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給出了答案。

2019年3月3日,顧大強以收購油菜籽為由向沈富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2019年7月3日,顧大強因病去世。后沈富多次向其妻張桂芳、其子顧小強催要,但二人僅歸還5000元后便拒絕還款,故沈富訴至法院要求張桂芳、顧小強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歸還借款。開庭當日,顧小強稱其父親生前債務與自己無關,拒絕到庭應訴。

考慮到被告對本案債務的性質存在法律認識的偏差,如果逕行判決不利于原、被告之間矛盾化解,承辦法官與顧小強取得聯系,耐心向其解釋法律關系,并極力勸說其到庭。最終,顧小強到庭參加調解,法官將法庭調解現場變成普法課堂,向張桂芳和顧小強普及了《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和債務承擔的相關規定。張桂芳、顧小強是顧大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二人繼承了顧大強的遺產,則應該在遺產范圍內先清償其生前債務,如果放棄繼承則不負清償責任。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調解,顧小強終于明白,只要自己繼承了父親顧大強的遺產,就有義務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為其清償債務,“老娘舅”式的苦口婆心終于換來當事人握手言和。(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由此可見,“父債子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有效存在;二是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三是債務價值小于子女所繼承的遺產價值。“父債子還”只存在于“子”自愿歸還和“子”繼承父親遺產兩種情況。而“人死債滅”則僅存在于人死后無遺產的情況。俗話“父債子還”不再是天經地義,其本質上仍是“父債父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