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或者租房者為了少繳或者不繳中介費而選擇“跳單”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但他們卻沒有考慮到惡意“跳單”的法律后果。近日,洪澤法院審結了一起惡意“跳單”規(guī)避中介費的案件,當事人宋某最終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買單。

宋某想購買一套二手房屋,在今年5月份找到某中介了解出售房源,并與中介簽訂了一份《客戶看房確認書》,協(xié)議載明如宋某購買中介提供的帶看房源,需按住宅房出售總價的1% 標準向中介支付傭金。另載明宋某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中介曾經(jīng)提供的房產(chǎn)私下成交,如私下成交,宋某則需向中介支付帶看房屋登記價格的2% 服務費作為賠償。

確認書簽訂后,中介按照合同約定安排工作人員帶宋某及其家屬看房并安排原房東與其商談價格。但之后宋某反悔嫌中介費太貴,便繞開中介私下與原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進行過戶。 

法院認為宋某的這種行為已構成惡意“跳單”。“跳單”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訂約信息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行為,其目的是規(guī)避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義務。《民法典》在第九百六十五條對“惡意跳單”行為也進行明確規(guī)定,委托人“惡意跳單”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在此案中,宋某和中介簽訂的確認書對“惡意跳單”行為的賠償責任進行了約定,但考慮到該確認書系中介制定的格式合同,對“惡意跳單”行為賠償責任的約定也屬于格式條款, 由于該條款加重了宋某的責任,是與宋某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因此對于該條款,中介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宋某注意,在中介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充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宋某按房屋成交價格的1%向中介支付報酬。

宋某的小聰明未能為他省下應付的中介費,最終為自己的行為買了單,誠實信用是美德,我們在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過程中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