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某因在就餐時發現不明毛發將趙某羊肉館訴至新沂法院,近日,案件審結,狄某獲賠千元。

2020年1月11日晚上,狄某到趙某羊肉館內就餐,在店內點了一份羊肉湯。就餐過程中,狄某發現店家提供的羊肉湯內有一根不明毛發,狄某便開始與店家溝通并要求補償,店家卻推脫是茶葉、羊毛等物。

雙方爭執不下,矛盾升級。狄某拿出手機,拍下結賬單、夾雜著不明毛發的羊肉湯。隨后,狄某報警,警察介入調解無果。店家拒絕賠償并揚言狄某再與其談法律,就去起訴他。11月14日,狄某以就餐后引發惡心嘔吐,食欲不振和對身心產生不可逆的影響為由訴至新沂法院。

狄某請求判令經營者趙某對其身心造成的傷害進行誠摯道歉。同時,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要求被告餐館“退一賠一千”,請求判令趙某羊肉館退還餐費34元,并賠償損失1000元。趙某羊肉館辯稱,狄某到店內吃飯屬實,消費34元,雙方之間發生糾紛也屬實,但是狄某店內吃到不明毛發,是否是其責任存有異議。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以質為本,質以誠為根。食品安全關乎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

羊肉館向狄某提供的羊肉湯中出現不明毛發,導致狄某惡心嘔吐,進而使狄某身心受到了不良影響。趙某羊肉館對于狄某在其店內就餐中吃到不明毛發,懷疑并非為自身責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趙某羊肉館對其所經營的食品未盡管理義務,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故其對狄某所遭受的損害負有完全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中的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應當根據普通社會公眾情緒和一般人認知標準,狄某要求賠償34元餐費損失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至增加賠償金額為10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新沂法院判決趙某羊肉館退還狄某餐費及增加賠償狄某金額合計1034元。

法官說法

當前,城鄉一些小餐飲店由于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低、食品加工過程不規范等原因,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增多。本案主審法官周華表示,羊肉湯作為直接入口食物,其中存在不明來源毛發異物,不僅讓就餐者產生不適感,也帶來安全健康隱患,為保衛“舌尖上的安全”,營造誠信、和諧的社會環境,應當嚴格適用《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規則,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督促生產、經營者本著誠實守信、謹慎自律的行業準則,保證所售食品的安全衛生。

周華法官建議消費者在維權時,一是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知識的學習,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當前有時看似“較真”的過程實則是監督生產、經營者合法合規生產、經營的過程;二是要及時留存證據。本案中狄某留下了結賬單和夾雜不明毛發羊肉湯的照片,對案結事了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要增強權利意識。協商處理是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也是最快最有效的維權方式。當權利受到損害時,首先,與商家進行協商處理,可以提出相應合理的退款和賠償要求;其次,與商家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消協、市場監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請求幫助協調;最后,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