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出的快遞不知所蹤,丟失或者損壞的物品能否要求承運的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呢?日前,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案例。

吳江某風機公司多年來一直與某物流公司合作,由物流公司負責配送風機公司發往全國各地的風機配件。2016年9月,風機公司有一批配件需要發給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個客戶,便像往常一樣委托物流公司承運;物流公司接單后,向風機公司出具了相應的物流單據和單號。

但很長時間過去后,風機公司的客戶表示一直沒有收到物流公司配送的配件。風機公司在給客戶補發了同等價值的配件之后,便將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流公司賠償損失16000余元。

物流公司則認為,雙方合作多年,風機公司從未對運輸費提出異議,物流公司在雙方的貨物運輸合同上,用黑體加粗字樣提示了風機公司承運物品的保價金額為2000元,所以其只需要在2000元的范圍內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方面,物流公司與電機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電機公司已聲明保價2000元,運輸貨物實際價值大于或等于聲明價值時,貨物全部毀損或滅失,物流公司按照保價聲明價值予以賠償;另一方面,電機公司也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實運輸貨物的實際價值。最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保價聲明價值2000元對電機公司予以賠償。

法官提醒:寄送物品時,應看清保價金額,并注意保存物流單據或運輸合同,當貨物丟失、毀損時,該保價金額便為物流公司最高賠付金額。所以,若寄送物品價值較大,建議托運人按照實際價值申明保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