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蘇州開過一家小型副食品商店,經營期間曾售賣過印有“青花瓷”字樣的白酒。近日,他被擁有“青花瓷”商標專用權的酒業公司訴上法院。原來,之前他銷售的該類酒都是“山寨貨”。經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最終判決王某賠償原告1萬元。承辦法官提醒,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認定標準,在于是否會讓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或者認為該商標的來源與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小店賣山寨酒,公司要求賠償

2011年,北京某酒業公司將“青花瓷”向有關部門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至2021年。

2017年2月,該酒業公司員工來到王某經營的小店,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標注“青花瓷”等字樣的白酒兩瓶,并支付購物款40余元,取得發票一張。

今年年初,該酒業公司將王某告上法庭,認為其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山寨青花瓷”酒,給原告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要求法院判處王某賠償其經濟損失3萬元。

庭審中,法院對涉案白酒當庭進行了拆封,兩瓶酒的外包裝及瓶身正面,均以顯著方式標注有“青花瓷”字樣。

“因為生意不好,小店一直虧錢,現在已經不開了?!?王某在法庭上辯稱,之前賣的這種酒,也是經他人上門推銷才開始銷售的,目前很難找到供應商了。而且酒業公司應該找生產廠家賠償,而不應該找他。

同類案件多發,侵權者意識淡薄

“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承辦本案的虎丘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萬玉明同時提醒,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告在其經營場所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未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因此,其銷售行為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即停止銷售、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是,該酒業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遭受的具體損失和王某獲得的具體利益數額,法院根據王某的侵權性質和他是個體工商戶等眾多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近年來該院受理了一批同類案件,被告多為小超市、個體工商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皩徖碇邪l現,這些商販進貨渠道并不十分正規,經常會出現侵權行為。店家在被告上法庭時,總是會強調自己的銷量少、生意不好,可這些并不能成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借口或者免除責任的理由。”事實上,酒類產品屬于特許經營范圍,進貨、銷售都有嚴格的規定。因此,店家一定要從正規渠道進貨,避免自己陷入侵權糾紛。

【連線法官】

商標侵權案  賠償金如何計算

商標侵權案的損失計算方法,首先按照侵權受害方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如果難以確定,可以按照侵權者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如果出現受害方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的情況,則可以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情節嚴重的,可以先按照上述方法確定一個數額,再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計算方式加倍賠償。賠償數額還包括侵權受害方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