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分三期支付補償費 為何法院判令提前償付?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司林林 發布時間:2018-04-16 瀏覽次數:408
2014年7月7日,錢某與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王某支付錢某補償費人民幣10萬元,支付方式為分三年付清,前兩年每年支付3萬元,剩余4萬元在2017年7月7日付清。
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后,因王某不主動按期履行支付補償款義務,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支付第一期補償款30000元。判決生效后,王某仍未支付第一期補償款,經錢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到位。第二期補償款到期后,錢某多次催討,王某仍不予支付。故錢某于2017年2月7日訴至法院,要求王某一并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補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錢某與王某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該協議書合法有效,王某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向錢某支付補償款。雙方約定的第二期補償款30000元的付款時間已屆滿,王某應當按約支付第二期補償款。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王某于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并未主動履行判決支付第一期補償款30000元,且現第二期補償款30000元的履行時間已屆滿,王某仍未按約履行,其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書以及不按約支付第二期補償款的行為足以表明其將不履行支付第三期補償款的合同義務,故錢某有權在第三期補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王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錢某補償款70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是對預期違約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守約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不履行生效判決書以及經多次催討但拒不主動支付到期款項的行為表明其將會不履行支付未到期的其他款項的義務,應當視為預期違約。因此錢某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