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舊充新” 消費者維權獲三倍賠償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萬根華 謝蓉蓉 發布時間:2019-11-12 瀏覽次數:683
未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賣家將“翻新機”當做“新機”出售,不料卻被消費者發現該產品曾經的銷售票據和維修記錄,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常熟法院。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判令其退還購機款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原告錢某于2018年11月29日在某手機銷售門店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花費10299元。當場拆開包裝后,工作人員以需要激活為由將手機拿過去激活,半個多小時后,錢某被告知手機已激活成功,并當場試機,回去后,錢某在包裝盒中發現了該部手機曾經的銷售票據。查詢后,發現該部手機曾在2018年11月15日存在維修記錄,即該部手機在被錢某購買前就已經被激活。錢某認為,該手機銷售門店在向其銷售手機時隱瞞了涉案手機已經被激活的事實,構成欺詐,應當按照規定賠償其損失。因雙方未協商一致,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該門店依法賠償購機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被告該門店辯稱,按照該公司出售產品的規定,手機和手機包裝盒上的編碼應當一致。原告提交的手機盒確實系該門店出售,但該門店無法確定原告當庭提供的手機就是原手機盒中產品,故懷疑原告提供的手機并非為該門店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手機在向原告錢某出售前已進行過維修,被告明知該產品存在瑕疵,其在向原告出售時未將真實情況告知原告,導致原告以購買新機的意愿與被告達成了交易,損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欺詐。且手機盒載明的序列號在蘋果官方網站查詢時并無任何記錄,而手機自帶的序列號經查詢顯示在出售給原告前已經激活并維修過,被告雖未明確認可原告提供的手機即系其出售的手機,但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法院對被告的說法不予采信。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退還原告錢某購機款10299元,并賠償原告三倍手機價款30897元;原告錢某退還所購手機。
法官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必須時刻注意,細心觀察,如果發現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可以及時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院等主張權益,同時,經營者也應誠信經營,提高自身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