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二人聯手“唱大戲”,雙雙均獲刑。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王某找到周某預謀搶劫裝載機,于2006612日夜,王某、周某駕駛摩托車攜帶刀、繩子、膠帶等到新沂市一鎮沙場,持刀威脅在沙場看護房內的看護人員李某索要裝載機鑰匙,因沒有找到鑰匙,王某、周某將李某捆在床上,用膠帶封上其嘴,搶走手機一部,并將李某看護的一臺裝載機強行開走。后王某聯系,將裝載機銷往河北省,得贓款人民幣10萬元,分給周某人民幣3萬元。經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裝載機價值人民幣14.24萬元。案發后,王某協助公安機關將裝載機追回,裝載機已發還失主。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周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搶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王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具有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王某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協助公安機關將裝載機追回,挽回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具有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具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予以減輕處罰。因此,王某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