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死承包,財產飽私囊?姜堰法院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
作者:錢厚明 曹士平 發布時間:2007-01-16 瀏覽次數:2449
本網泰州訊:近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周某上訴,維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財產348980元。
法院終審查明,被告人周某于
在此期間,被告人周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財物348980元。其中,2002年10月,被告人周某將其妻兒外出游玩的差旅費3980元在公司帳上支出。2003年3月,被告人周某用假工資單在交通工程公司帳上報支套取現金60余萬元,其中10萬元以個人名義投資到交通工程公司,得利息5088元;其中24.5萬元用于購買帕薩特轎車1輛并以其妻李某個人名義在車管部門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后,被告人周某退出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雙方簽訂的是死承包協議,被告人周某與發包方沒有其他關系,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故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周某辯稱“其是死承包,而不是牽頭集體承包,因此無罪”。對此,法院認為,交通工程公司系某建設集團申請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該單位的所有權屬于某建設集團,交通工程公司與某建設集團的承包屬于集團內部的經營責任制。公司、企業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單位,其存續期間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并具有交易擔保之職能,在歇業、清算前不得被非法侵占,故該辯護、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法官說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精神,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其他形式的公司,在其歇業清算前,其所有的財產屬法人集體所有,任何股東個人均無權擅自支配公司財產,更不得虛報冒領。任何人要獲取公司財產,都要通過規定的程序、合法的手段才可取得,因而不論是所謂的“死”承包還是“活”承包均不影響本案的定性,更何況所謂的“死”承包、“活”承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和法定的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綜合分析本案的協議內容及相關證據材料,被告人周某基于法律認識的錯誤,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冒領的是法人集體的財產,而非個人的財產,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