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愛生命 請亮起你心的紅燈
作者:陳和 袁慧劍 發布時間:2007-01-15 瀏覽次數:2185
本網南通訊:酒后駕車、疲勞駕車、超速行車、帶病行車等被人們稱之為馬路殺手,由此,人們對當今交通安全環境有一句生動評語:“車禍猛于虎。”然而,反觀眾多的交通事故,當人們指責機動車方違章行車的同時,不可忽略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相當的非機動車方無視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違章行車,結果釀成悲劇。最近,海安縣人民法院判決的三起公安機關未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非機動車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違章行車釀悲劇
現實生活中,違章行車現象較為普遍,有的甚至已成為少數人的習慣性行為,他們有的抄近路,翻越公路柵欄,有的為了搶時間,急行闖紅燈,……。本文中的三起案例僅表現了非機動車方一些常見的違章現象。
不分左右車道,違章逆向行駛。崔某某是海安縣某外貿時裝針織廠職工,
不注意道路通行情況,騎車橫穿公路。李某某系海安縣教師進修學校職工。
穿越公路不下車,魯莽即行左轉彎。海安縣海安鎮隆政村20組村民吉某某,
三種行為方式雖各有不同,但本質是相同的,結果當然也類似,事故的發生,都不同程度對人身造成傷害。
殘疾人三輪車側翻后,崔某某跌倒受傷,經海安縣中醫院、如皋市高明醫院、海安縣人民醫院等多家醫院診治,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右膝關節呈術后改變。
李某某跌倒后受傷,被送往海安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腦外傷、右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蛛血、顱底骨折,兩車也不同程度損壞。
吉某某經海安縣墩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肩峰關節脫位、頭部外傷,住院治療8天。
法院審理明是非
因種種因素,上述三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無法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于是,三名受傷者將機動車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對原告的起訴,三案的被告均進行了答辯,有的認為傷者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有的甚至認為,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法院不應受理。
法院在審理中,均調取了海安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有關的交通事故卷宗,根據卷宗內交通事故現場圖、肇事車輛照片、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縣城中隊向當事者的詢問筆錄對事故責任進行分析。
對崔某某的交通事故,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后,雖因未現場報警,且現場變動,致使公安機關未能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但原告崔某某、被告許某某對自己及對方在海安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詢問筆錄中所作的陳述均無異議,就此可以證明被告許某某準備進入工作單位大門時,未注意安全謹慎駕駛,是引發事故的重要因素。而原告崔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輛違反交通規則,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加之觀察路面情況不夠,則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崔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明顯大于被告許某某,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許某某應當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李某某和吉某某的兩起賠償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人行過街設施的,在確保安全后直行通過。”之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方駕駛摩托車上路行駛,觀察情況不夠,采取措施不力,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鑒于上述案件均是非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優者危險責任原則兼顧非機動車方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情況,減輕了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被告賠償額分別占事故損失總額的40-50%,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前車已覆后車誡
交通事故是人們身邊常見的現象之一。
總而言之,生命是寶貴的,健康是無價的。悲劇的發生,再多的賠償也不能彌補人的健康和心靈的創傷,更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太多血淋淋的事實,應當告誡人們尊重法律,警醒人們重視生命。朋友,在你面前的交通法規,不僅代表著嚴厲的處罰和維權的工具,更是你生命的保障,是人生的護生符。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為了社會的安定,請你珍愛生命,亮起心中的紅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