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警惕假調解真逃債
作者:林操場 發布時間:2007-01-15 瀏覽次數:3027
訴訟調解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定紛止爭、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各地法院通過強化調解功能,完善調解機制,豐富調解舉措,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但在審判實踐中也時常發現有當事人借調解之名行逃債之實的現象。如有的當事人在調解中,以經濟困難為由,請求對方減讓部分債務,或提出分期還款,但到期后卻拒不按調解協議履行,導致一方當事人或造成財產損失,或長期不能兌現債權;有的當事人故意與對方訂立較長的履行時間,在調解協議達成后,履行期限到來前,轉移、變賣財產,逃避債務;有的當事人甚至在調解協議的執行過程中,仍讓對方“讓款讓履行期限”,待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仍拒不履行等,從而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
為此,筆者建議:一、債權人在與債務人訂立調解協議時,要同時訂立約束性條款,即在調解協議上明確約定,若債務人到期后不履行,將不再減讓債務,仍按原債務履行,同時按逾期時間支付違約損失,從源頭上防范債務人惡意逃債;二、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要及時申請法院采取訴前或訴訟保全措施,防止債務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轉移、變賣財產,逃避債務;三、法院要及時提醒和告知債權人,要全面了解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履行能力和誠信程度,增強防范意識,注重維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