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與他人同居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后被同居人拋棄并要求回家居住的母親被兒子拒之門外的案件。法院依法判決準許這位母親回家居住。

原告李彩俠系被告徐成龍之母。原告于丈夫病故后便與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與本村村民徐浩一直關系曖昧,又因身體多病,疏于照顧被告,致使被告生活陷入困境并被迫輟學外出打工。20038月,原告以治病為由公開與徐浩一起同居生活.。不久,原告被同居人徐浩拋棄便要求回家居住生活。被告認為其母既已離家出走并與人同居,就不應該再回家,并多次強行將其拖出門外。原告因此服毒自殺,經及時搶救脫離危險。20061220,原告以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權為由向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居住問題發生的糾紛應為財產權屬糾紛。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與其子等法定繼承人對其家中的房屋等財產享有共同的財產所有權和居住的權利。被告不讓原告回家居住生活,侵犯了原告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原告要求回家居住的訴訟請求,應予準許。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所居住的一間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