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0,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張昌號被判賠償原告李崇損失182590.13元。

原告系被告雇傭的司機。2006720,原、被告和隨車押運員陳倉送貨到杭州,在返回新沂途中,原告和押運員在南京吃飯時喝了約1斤白酒,后車由被告駕駛繼續返程,行駛至洪澤縣境內時,原告下車站在路邊護欄上解小便時跌到路邊溝中受傷。后經鑒定,原告的損傷有兩處構成傷殘,分別為3級和10級。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304316.88元。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員受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告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有故意的情形下,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原告系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應有的注意,從而導致損害發生,原告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故應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60%18259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