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因己過錯受傷 雇主仍須依法賠償
作者:林操場 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1-11 瀏覽次數:2324
原告系被告雇傭的司機。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員受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告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有故意的情形下,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原告系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應有的注意,從而導致損害發生,原告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故應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60%即182590.13元。
原告系被告雇傭的司機。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員受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被告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存有故意的情形下,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又因原告系以極不合理的方式,未能盡到對自身安全應有的注意,從而導致損害發生,原告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故應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60%即18259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