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包砸傷民工 雇主埋單兩萬余
作者:丁培培 高杰 發布時間:2007-01-09 瀏覽次數:2060
本網南通訊:陳某長期從事搬運工作,有一日在搬運時卻被突然倒塌的玉米包砸傷。
于某設立了一家飼料公司,因裝貨、卸貨所需而雇傭當地農民陳某等人從事搬運工作。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9條第2款規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雇工陳某在受雇工作范圍內從事搬運玉米包的工作顯然為“從事雇傭活動”,故雇主于某應對陳某的受傷負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法院組織雙方調解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