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人詐騙房款獲罪 出獄后竟想要回房產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龔偉亞 陳漢東 發布時間:2018-01-10 瀏覽次數:408
近幾年,由于房屋買賣市場持續升溫,“買房子”成了老百姓生活中熱議的話題,也是十分重視的大事。然而,層出不窮的房產交易糾紛讓大家開始更加謹慎,各式各樣的案件也倍受百姓關注。2009年,葉某將已抵押給他人的房屋賣給翁某,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獲刑五年。出獄后,葉某反而將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其與翁某簽訂的合同無效,翁某交還房屋。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違約方狀告守約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翁某和徐某通過房產中介花了47.5萬向葉某購得兩套房屋,房子是拆遷安置房,當時還沒有辦理產權證書,賣房人葉某拍著胸脯承諾拿了產證后就將房子過戶給翁某,翁某就把大部分房款付給了葉某,收房后裝修入住。翁某萬萬沒想到,新買的房子剛入住沒過多久,葉某的債權人顧某就找上了門。原來,葉某在賣房的三個月前向顧某借款30萬元,承諾以自己兩套作價55萬元的房產抵押,并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后因葉某到期未還款,顧某準備接收房屋時才東窗事發。翁某和顧某爭執不下只能報警處理,二人這才發現原來葉某早前還向張某借款46.85萬元,而根據張某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已強制執行查封葉某的兩套拆遷安置房。
明明只有兩套房屋,葉某卻先后以此作擔保,分別向張某和顧某借款,又把房屋賣給翁某和徐某。自以為聰明的葉某沒想到自己因此觸犯了法律,法院判決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責令其退賠贓款47.5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葉某最終鋃鐺入獄。出獄后,葉某非但沒有心懷愧疚,反而一紙訴狀將購房人翁某告上法院。他認為,既然其行為構成詐騙,那么其與翁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然無效,故翁某應把房屋返還給他。
翁某認為,在合同中,葉某已簽字認可,翁某也已支付房款34萬元。在簽約時,中介及葉某均隱瞞了該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實,法院判決也認定葉某構成詐騙并服刑五年,整個合同簽訂均是雙方真實的意愿,自己并無任何過錯,責任完全在葉某一方,葉某無權要求解除合同。自己入住涉案房屋已七年,房屋買賣合同完全合法有效。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是單方面實施欺詐行為,損害了翁某的財產權益,翁某亦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葉某雖因合同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書》并不當然無效。翁某作為被欺詐方可以行使撤銷權,而葉某并不享有合同撤銷權,且葉某與翁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問題,本案合同也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故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葉某不服,一審提起上訴,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簽訂合同時,出賣人應向買受人如實陳述標的物的真實情況,如有意隱瞞則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若存在欺詐行為觸犯法律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