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充電引發火災燒毀自家車輛,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管颯爽 發布時間:2019-12-26 瀏覽次數:762
2019年1月,紀某將自己的小型轎車停放在自家倉庫內,因倉庫內的電動三輪車充電引起火災,造成其小型轎車被燒毀。火災發生后紀某立即報警、報險,如東縣岔河專職消防隊和如東縣公安局袁莊派出所保消隊也趕到火災現場進行了撲救。如東縣公安消防大隊如東中隊出具了火警證明,證明紀某的小型轎車及其它物品在火災中被燒毀,其原因為電動三輪車充電引發火災。火災發生當天,保險公司進行了現場勘驗,并指示原告對燒毀的車輛進行報廢處理(廢舊)。紀某的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機動車,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紀某將燒毀的車輛廢舊處理后到保險公司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紀某對火災成因存在過錯為由拒賠,故紀某訴至如東法院。
如東法院經審理人認為,紀某將其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事故的成因以及各方責任并不影響紀某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就是通過繳納保險金轉移車輛損失風險,在事故發生時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紀某是否對火災成因承擔責任在車輛損失險中不應適用,保險公司的抗辯既不符合保險法法理,也不符合締約目的,故如東法院支持了紀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對于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法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當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險車輛的合法駕駛人或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承擔責任,只要不符合免責情形,均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本案中,車輛所有人對火災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責任尚未明確,且也不排除車輛自身原因所導致,所以保險公司不能拒賠。若存在第三者侵權行為,保險公司代替第三者賠償了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同時也獲得對第三者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