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因收購贓物已兩次被法院判刑,卻沒有接受教訓,又生邪念,第三次收購贓物,結果再次獲刑。被告人高某犯收購贓物罪,一審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200510月份的一天晚上,趙某等幾人駕駛機動三輪車至啟東市匯龍鎮南苑中學門口,竊得某市政公司放在該處的鋼筋網9塊,后將鋼筋網賣給高某,高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以830元價格收購。經鑒定,被盜的9塊鋼筋網價值1917元。采取同樣手段,200510月期間,高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三次收購趙某等人盜竊來的鋼筋網、電纜線等物,共計價值33664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收購贓物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高某具有自首、立功情節,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