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80歲陳大爺最近將自己的繼子陳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贍養義務。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陳大爺認為其繼子繼承了其財產,就應道盡孝道。陳甲則認為陳大爺未盡撫養義務,年老后不應由其承擔贍養責任。近日,昆山法院千燈法庭經過細致審理,終于審結了該起贍養糾紛案件。

原來,陳大爺在其前妻去世之后,于1989年與吳某登記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吳某原育有一子陳甲。2014年吳某去世后,陳大爺眼看自己年歲漸高,便要求自己的婚生子女和陳甲一起承擔贍養義務。然而,此時陳甲則認為,其繼父與其母親結婚時自己已36歲,繼父并未盡到撫養教育義務,且雙方并沒有多少來往,便不同意承擔贍養義務。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陳大爺堅持認為陳甲繼承了其和吳某的財產,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法官隨后進行了深入的了解。29年前,陳大爺與吳某再婚后搬至登記在吳某名下的房屋居住。2005年,上述房屋拆遷安置獲得房屋兩套、車庫兩間。2012年8月初,陳大爺、吳某、陳甲就拆遷安置所得房屋進行調解,調解筆錄中載明被拆除的房屋是吳某和陳大爺的共同財產,陳大爺、吳某自愿放棄拆遷安置房所有權,將拆遷安置所得房屋全部分配給陳甲,并配合陳甲辦理了拆遷安置所得全部房屋的房屋產權登記變更手續。根據上述事實,法院最終認定,陳大爺雖未對陳甲進行撫養教育,但將其共同共有的房屋無償轉讓給了陳甲,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陳甲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法官提醒: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本案中,八十多歲的陳大爺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此提醒,贍養父母不僅是法律規定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千百年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子女,應當自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對自己的父母盡到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