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姚某與妻子協議離婚后,日子過得大不如前,回想過往,其易發覺得造成如此局面,系前妻所致,是前妻將房屋的十幾萬元拆遷款帶走致其生活質量下降,并且還懷疑前妻可能早在離異前就存在不軌行為,于是多次到前妻家理論,但前妻均不在家。找尋無果后,經多方打聽,男子找到了現在與前妻交往的異性男子王某家,因王某有事不在,姚某便將氣憤撒向王某父母,認為是王某父母管教兒子不嚴,王某父母也不甘示弱,認為姚某胡攪蠻纏。雙方先是謾罵,后動起手來,廝打過程中,王某父母受到不同程度的受害。周圍鄰居撥打110,警察到來后,雙方才停止了吵打。當日,王某父母被送往醫院治療,因對賠償問題雙方爭議較大,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父母遂一直訴狀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根據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沖突中的行為等因素,認為姚某對王某父母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大與原告洪某系夫妻關系。2019年5月15日上午9時左右,被告姚某騎摩托車去找其前妻,路過原告王某大、洪某家門口時,與原告發生爭吵,原告洪某用鋤頭要打被告,期間被告與原告洪某互相爭搶鋤頭,爭搶中原告洪某受傷。被告搶下鋤頭后,原告王某大將被告停放在兩原告門前的摩托車推倒,被告將原告王某大一推,原告王某大撞到豬圈墻角受傷。當日,兩原告被送往句容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兩原告均在醫院留觀4天,原告王某大診斷為頭部外傷、頭皮裂傷,原告洪某診斷為右恥骨下支骨折、多發軟組織傷。

法院審理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路過兩原告家門口,兩原告與被告發生爭吵,后原告洪某拿鋤頭打被告,被告與其爭搶鋤頭,爭搶中致原告洪某受傷,之后原告王某大將被告摩托車推倒,被告將原告王某大一推,致王某大撞到豬圈墻角受傷,對此糾紛,兩原告和被告均有過錯,綜合本起糾紛產生的原因以及雙方在沖突中的行為等因素確定被告應對兩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兩原告自行承擔30%的責任。原告王某大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需要護理,故對原告王某大主張的護理費不予支持。經本院審核,原告王某大的損失共計6600余元,由被告承擔70%賠償責任為4600余元。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