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段婚姻走到了盡頭,離婚雙方為了彌補對子女的虧欠,往往會約定把財產留給子女。可當其走出前段婚姻開始新的生活后,難免又要為自己打算,反悔之事常有發生。近日,昆山的小周就因父親對十幾年前離婚時的贈與約定反悔,將父親告上了法庭,這是怎么一回事?

1993年,小周的父親老周和母親趙芳(化名)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棟位于農村的老宅歸兒子小周所有,暫由趙芳代管。2010年,小周依據民事調解書,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拆遷房屋面積約400平方米。四年后,小周取得昆山某花園安置房一套,后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并將房屋出售。然而,在2019年的一天,一直在等待拿到其余安置房的小周和母親無意間得知,父親老周早已在拆遷公司單方拿到了昆山某苑兩套安置房屋,現兩套房屋均已登記在第三人某拆遷公司名下,己結算完畢并交付,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條件,老周正準備將兩套房屋出售。覺得權益受到侵犯的小周與老周協商不成,將其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老周辯稱,案涉老宅的產權自始至終在自己名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關系不成立,自己才是真正的被拆遷人,理應享有拆遷利益,兒子小周在2010年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是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簽署的,不能成立。另外,老周提供了戶表、同村村民情況說明、被拆遷房屋平面圖、安置房訂購合同等證據,以證實老宅屬于自己與老母親、妹妹的家庭共同財產,而且其在離婚后,對房子進行了擴建,擴建房不屬于案涉老宅的一部分。老周還出具申請書、訂購合同等,稱兩套安置房是其再婚后以女兒名義申請的,后以自己的名義安置,程序合法。老周說,這兩年為了彌補兒子小周,自己陸續贈與了其他財物,價值遠大于拆遷老宅,小周也在私下里同意放棄拆遷利益,現在又想拿到兩套安置房,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對于被告老周的說法,原告小周并不認可。小周稱,在簽第一套安置房相關協議的時候,其與父母均在拆遷辦,自己作為被拆遷人簽字是被父母認可的,這一點拆遷公司可以證明。此外,小周指出,所謂的擴建房不是拆遷評估報告中認定的拆遷房,合法性也存疑,而自己沒有放棄拆遷利益,也并沒收到過父親所說贈與的其他高價值財物,現在父親打算私自將兩套安置房售賣獲益,是不合法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老宅是由被告老周申請建造并登記在其名下,產權證上并未注明存在共有人,老周沒有證據證明其母親、妹妹對建房有出資或貢獻,僅依據戶籍關系不能認定老宅為家庭共同財產。對于被告老周所說的擴建房,雖然拆遷時老宅的面積與產證上面積有出入,但老周、趙芳、小周三人關于擴建房的時間、面積、結構的說法并不一致,相關圖紙等證據與老宅情況也不能吻合,且老周沒有審批材料證明擴建房的合法性。此外,綜合原被告及拆遷公司的說法,被告老周對原告小周出面簽訂拆遷協議書知情并同意,而老周也沒有證據證明小周放棄拆遷安置權益。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財產的約定,即使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單方也不得任意撤銷,現被告老周與原配妻子趙芳婚姻關系已解除,應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義務。在老宅拆遷時,被告老周同意原告小周出面簽訂拆遷協議書,應當視為按約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的贈與義務,將老宅贈與小周,并由其享有相應拆遷安置權益,這也符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本意及誠實信用原則。據此,基于贈與老宅而產生的拆遷房屋及相關收益,依法應歸屬小周,小周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定拆遷公司、被告老周配合原告小周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兩套拆遷安置房屋登記至小周名下。

法官說法: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權衡利弊之后,以婚姻關系解除為基礎,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擔等問題形成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其中各項約定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不能隨意撤銷,任何一方在簽署協議時都應綜合考慮自己和子女今后的生活和發展需求,從而慎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