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雨天回家,在小區路面倒車入庫時與旁邊車位已停放的另一轎車發生碰撞刮擦,因當天雨下的緊,未注意到該情況。直到三天后接到交警電話并查看監控視頻在得知此事。根據事故當天的小區監控,交警部門作為事故認定,男子對該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知悉此事后,男子第一時間將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向其投保的渤海財險鎮江公司進行報案,但該保險公司卻以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就駕車離開現場,屬于肇事逃逸為由,拒絕了男子的理賠請求。保險公司不愿賠償,肇事男子認為自己已買了保險,亦不愿賠。受損車輛于是依據車損險,要求自己承保的人民財險鎮江公司進行了賠償。受損車輛保險公司理賠完畢后,遂將肇事男子及其投保的渤海財險鎮江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已付理賠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保險人代為求償權,認定肇事司機因天氣原因未發現碰擦事故的發生,其駕車駛離現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渤海財險鎮江公司以此認定主張免賠的理由不成立,于是判決其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將人民財險鎮江公司已付理賠款返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3日,朱某駕駛一輕型普通貨車,在句容市天王某小區樓下倒車時,與廖某停駛在停車位上的車輛發生碰擦,致廖某車損壞。1月6日,廖某報警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朱某承擔全部責任。朱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登記所有人為朱某,該車在被告渤海財險鎮江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查看監控錄像,事故發生時,天氣大雨,朱某駕駛車輛倒車過程中倒車過程連貫,未發現下車查看。原告人民財險鎮江公司承保的廖某車輛經定損,車損為11800元,此款原告已經賠付完畢。同時,被告渤海財險鎮江公司亦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將2000元的財產損失賠付于原告。2020年9月8日,原告人民財險鎮江公司向本院起訴。另查明,渤海財險鎮江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第二十四條載明:“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告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渤海財險鎮江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員確因觀察情況不周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發現其車輛已肇事的,駕車駛離現場行為,渤海財險鎮江公司不能拒絕賠付第三者責任險。本案中,從監控錄像看出,朱某在倒車過程中,因天氣等原因并未發現碰擦事故的發生,其駕車駛離現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因此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免賠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按合同約定賠償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朱某負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原告人民財險鎮江公司有權要求朱某返還其墊付賠償款,此款由被告渤海保險鎮江公司直接賠償給原告。法院遂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