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校園不僅是學生學習知識的地方,也是學生們運動、鍛煉的場所。然而體育運動總難免會發生意外事故,12月18日,南通市海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踢足球引發的訴訟案,并當庭作出了一審判決:一、原告岑某的損失58370.66元,由被告朱某補償原告18000元。扣除原告向被告預借的2000元,被告朱某還應補償給原告16000元。如被告無力支付該款,則由被告朱某的父母支付。二、駁回原告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岑某是海門市悅來中學高中二年級學生。2005年6月21日下午,在第四節自由活動課上,岑某與朱某等同班同學向體育老師借了足球,在學校操場一起參加了足球活動。在踢球過程中, 岑某當守門員,朱某是對方的前鋒。大概踢到半節課時朱某接隊友傳球后直接射門,與守門的岑某發生相撞,朱某的膝蓋抵到岑某的腹部,岑當即感覺肚子疼痛不已,隨即在旁休息,后回到宿舍后感覺肚子越來越疼。當晚,岑某到教室上夜修課時,老師發現他面色非常難看,經校醫檢查建議去醫院治療,班主任老師隨即將岑某送到海門市悅來醫院。經查,岑某系腹部外傷,左腎破裂,并在該院進行了左腎摘除手術,經法醫鑒定,構成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朱某的父母以出借的名義支付給岑某2000元。為了追償踢球致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今年10月10日,岑某一紙訴狀將踢傷自己的同學朱某和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朱某和學校連帶賠償損失60227元。
經過庭審調查,原告岑某踢球致傷所造成的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8370.66元。在法庭上,被告朱某認為,足球活動具有風險性,原告明知有危險性還參加,應對自己受傷承擔責任,被告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海門市悅來中學認為,事故發生在自由活動課時間,教師沒有隨班指導的職責。原告受傷系與守門員合理沖撞引起,學校沒有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眾所周知,足球運動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劇烈運動,具有危險性。被告朱某的射門行為與原告的守門行為都是正當的競技行為和應盡的職責,因此,他們在射門過程中相撞致原告受傷,實際上是危險性的足球運動本身所帶來的。他們并不存在違法行為,在主觀上也沒有過錯。而且,高中二年級學生已接近成年,有相當的認知和自立能力,而學校為學生設立自由活動課,也是為了為學生創造一個“生動活潑”的學習環境及培養學生的自立能力,這并沒有不當之處。因此,我們不能苛求老師在學生自由活動時全程監控學生,在被告朱某射門和原告守門的剎那間阻止和隔開他們。否則,則與我們的教育精神、體育精神相違背。因此,學校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沒有過錯。所以本案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原告的損失由原告一人獨自承擔,這也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因此,原告的損失應按照公平責任由被告予以適當補償;由于學校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故公平責任對學校并不適用。原告起訴的用血保證金,不屬醫療費用,而且,在盡了獻血義務后,醫療機構也可退給原告,故該項費用不予支持;原告起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故原告的這一主張也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遂作出了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