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東臺法院在審理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發現,“武瘋子”(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殺人案件時有發生,此類案件社會影響大,法官處理難。為此,該院認真分析此類現象發生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主要原因

  1、法不全。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此種情況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而,“武瘋子”無監護人、其監護人因身體和經濟等客觀原因無力監護以及有能力的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如何處置,法律沒有規定。此外,“武瘋子”傷人并不限于外人,有時其親人也會受傷害,“武瘋子”傷害監護人又怎么辦,法律也無相關規定

  2、問責難。“武瘋子”殺人,究竟過錯在誰,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成為此類案件處理一大難點。從“武瘋子”的行兇情況看,多數事發突然,并無先兆,監護人難以把握;從“武瘋子”的家庭來說,其監護人往往因為身體、經濟、感情、環境等主客觀原因,導致對其監護不到位;從社會角度來講,有些“武瘋子”無監護人,他們所在的社區、村委會未擔負起監護責任;《看守所條例》規定了不予收押患精神病的嫌犯;法律雖規定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候可以將經鑒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強制治療,可是沒有渠道解決昂貴的費用。

  3、執行難。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要花去高額的醫藥費用為其治療,有些家庭為此欠債連連。在江蘇,一個城鎮居民死亡后的賠償款高達三十多萬元,一般家庭根本無力承擔。監護人往往連給“武瘋子”治療費用都無力承擔,更無力支付巨額賠償款。法院強制執行導致監護人家庭“破產”,又會大大削弱對“武瘋子”的治療和監護,“武瘋子”有可能再次作案,如此惡性循環,監護人殺“武瘋子”會獲罪,不殺“武瘋子”又擔不起責任。媒體常有監護人大義滅親殺害“武瘋子”的報道,個中苦衷可想而知。

  二、對策建議

  1、由政府承擔強制收治責任。我們不能要求每一個監護人的住所,都像精神病院“武瘋子”的病房一樣牢靠,我們更不能忍看悲劇不斷重演。生養“武瘋子”不是父母監護人的錯,更不是其他監護人的錯。如果說受害人是一時意外受害,那么監護人則是終身受罪。根本解決“武瘋子”傷人問題,不能總是寄望于監護人。“武瘋子”的存在是一個社會問題,主要不是家庭問題,應由政府承擔強制收治責任,并支付收治費用。

  2、修改《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從相關案例看,“武瘋子”傷人并不都是監護人的責任。將傷人責任不分緣由,全部壓在監護人身上是不公平的,生養“武瘋子”不是監護人的錯。建議修改《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明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其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有過錯的監護人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3、國家盡快制定精神衛生法。對“武瘋子”的強制收治、收治主體、收治費用、監護人責任、專項救助資金等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立法前,建議由最高院以司法解釋或案例的形式作出指導性意見,以妥善解決相關案件的處理難問題。

  4、設立專項社會救助基金。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救助基金”。建議參照此法,設立“武瘋子”傷人專項救助基金,以解決監護人無能力賠償或無過錯不賠償的受害人的困難救助問題。
  
5、倡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救助。在相關法律未出臺之前,衛生部門、民政部門在可能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范圍內,對精神病人實施免費救助。同時,呼吁全社會的力量,特別是經濟富裕的人士,積極投入到該項工作中,以全社會的力量共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