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天算一天 是指工資的結算方式還是雙方用工關系的區分,下班途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能否構成工傷?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結一起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確認勞動關系案件,那么這起案件的勞動關系該如何確定呢?

原來,黃某某在某服裝廠從事品檢工作,工資為85元/天,加班費另算,正常工作時間為早8點至下午17點,工資由老板或者老板女兒轉賬支付。某天黃某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此后雙方發生爭議,黃某某認為和服裝廠之間是勞動關系,服裝廠認為,雙方之間系合作松散的勞務關系。庭審時,某服裝廠申請證人出庭,證人也是某服裝廠處員工,崗位、工資均與黃某某相同。某服裝廠另提供錄音一份,在該錄音中,某服裝廠要求黃某某補充病假手續,黃某某則表示“做一天算一天”。2017年4月,黃某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某服裝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委裁決支持了黃某某的請求。后某服裝廠不服,訴至本院。經審查,本院認為,某服裝廠所申請的證人工作崗位與黃某某相同,均從事檢驗工作,工資水平也相當,但某服裝廠則認可證人系其員工,對黃某某的勞動關系則予以否認,另外,在錄音當中,雖然黃某某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從錄音來看,無法明確此表示是指工資的結算方式還是雙方用工關系的區分,再者,從某服裝廠要求黃某某補充病假手續的表示來看,也可以認定某服裝廠存在用工管理的行為,綜上,某服裝廠應當進一步就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進行舉證,現某服裝廠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一審法院對其陳述不予采信,并認定某服裝廠、黃某某之間系勞動關系。

【法官釋法】

確認勞動關系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

本案用人單位系個體工商戶,個體經濟作為我國經濟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靈活性、廣泛性的特點,但個體工商戶也是勞動爭議多發的“重災區”,這與個體工商戶法律意識不強有很大關系。因此,及時得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有據可查的財務制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都能幫助個體工商戶有效得防范用工法律風險。除正式用工人員外,如個體工商戶需要在臨時性、輔助性崗位使用臨時務工人員,應當簽訂書面雇傭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