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場主與水果店老板口頭約定合作,農場主出資翻新水果店鋪,水果店老板免費為其代售水果,一年后水果店轉手他人,農場主要求返還其裝修費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同糾紛案,駁回農場主訴訟請求。

一拍即合  互惠互利

王某是專業從事水果種植的農場主,張某在市區租房經營一家水果店,雙方相識多年。

2017年11月,王某主動與張某協商,由張某無償代銷售其農場種植的草莓、葡萄,同時自己無償給張某正在經營的水果店進行裝修,添置設備。另外,張某需協助王某以其水果店所在地為經營地址,辦理另一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登記,工商登記的經營者為王某。雙方口頭商定上述事項,未形成書面手續。

此后,王某請專業人員對水果店進行了整體裝修改造,并添置了貨架、貨柜、冷藏柜、中央空調、全套燈具以及收銀柜等設備,張某亦按照約定變造了王某與其房東的店面租賃合同,為其辦理好水果店經營執照。水果店于2018年1月1日重新開張營業。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間,雙方合作較為融洽,且貨款賬目已結清。

店鋪轉讓  難達共識

2019年3月,王某按慣例再向張某實際經營的水果店送草莓時,發現經營者發生變化,新經營者劉某向王某出示了案涉店鋪的轉讓合同。轉讓合同載明,經雙方協商,張某將案涉水果直營店轉讓給劉某經營,其中包括:1.房租到2019年12月底,2.店里所有貨物及貨架,3.店鋪所有設備。

王某發現上述轉讓行為后與張某取得聯系,張某讓王某與新店主繼續合作經營模式,由于王某擔心產生矛盾,沒有再提供水果。王某要求張某返還其裝修費用及相應損失,雙方就此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庭。

庭審中,張某稱此事系王某有政府補貼名額不想放棄,亦不想實際開個水果店,所以雙方商定由王某出資裝修,張某免費幫其代售草莓、葡萄。但自合作后,張某一直按王某定的低價售賣水果,運營成本由張某自擔,長期以來虧損嚴重,不得已才轉讓店鋪。因雙方并未約定合作的具體期限,現張某的水果店關門,雙方合作亦已隨之終止。

法院審判  析理明責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種植水果,張某銷售水果,雙方均為同鄉人,經友好協商達成口頭約定,王某自愿為被告實際經營的水果店裝修、添置設施,張某自愿無償為原告銷售水果,雙方形成合作關系,但合作期限的約定至關重要,而雙方對此并無明確約定,進而在張某將水果店轉讓給他人后,原、被告之間形成糾紛,雙方均為責任。

根據雙方陳述一致的內容可見,王某所投入款項,無論是裝飾裝修,還是購置設施,并無合作結束殘值如何處理的約定,此時按常理應認定添置設施最終應歸張某所有,因為只有這樣才與合作過程中張某無償投入的房租、人工、電費、包裝費的支出相抵而公平。

本案需要探究的是張某單方終止合作是否構成違約,因為如果違約,張某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添置設施的最終處置即不能按常情處置。張某是否違約即取決于雙方對合作期限的約定有無,如果有合作期限的約定,而張某提前終止合作,即構成違約。結合王某的陳述和舉證,其以張某變造的案涉水果店租賃合同所載租賃期限主張為雙方的合作期限,該主張難以采信。首先,王某自知自己不會作為實際承租人,按照其與張某的約定,王某也不同意承擔房租給付責任,故租賃合同必然不真實;其次,如果租賃合同真實,承租人王某放縱張某代為辦理出租人簽署合同事項,而不親自與出租人商洽合同事宜,有違常理;再次,王某希望獲得租賃合同的目的只有一個,即辦得一份自己為經營者的水果銷售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故在此情況下,其中租賃期限的長短、租金數額的多少對其并無實際意義。事實上,根據出租人出庭所作證言,其認可與張某之間存在租賃期限5年的租賃合同關系,但否認與王某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房屋租金也一直系張某繳納。根據以上分析可見,雙方對合作期限客觀上并未具體約定,故張某在與王某合作一年多之后將水果店轉讓給他人經營,對其與王某的合作而言并不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

雖然王某、張某對合作期限未作明確約定,但就案涉糾紛的解決還應當從公平角度加以考察,如果顯失公平,應當適當補償。綜觀王某投入資金的數額、張某因同意王某為其裝修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經營一個多月、合作經營后實際經營了一年多時間、每年租金數額、人工費、電費、包裝物費用,再加上王某可能會因此而獲得相關政策補助或獎勵,故本案中張某單方終止與王某的合作并不構成顯失公平。另外,在王某發現張某轉讓水果店并聯系張某時,張某指令王某繼續合作經營模式,但由于雙方缺乏有效溝通,加之王某擔心產生新的糾紛,故拒絕了張某的提議,這也是雙方合作關系最終實際終止的因素之一。

綜上,王某、張某雖然曾經存在合作關系,但雙方對合作期限并無具體明確的約定,張某轉讓水果店未構成違約、未對王某造成合作關系的顯失公平,在張某轉讓水果店后,雙方未進行有效溝通,王某拒絕再將水果按原合作模式進行無償代銷,繼而終止合作關系,在此情況下,王某主張要求被告張某返還裝修過程中其出資購買的設施,并要求賠償此后一段時間內因終止合作而造成的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生意場上親兄弟亦要明算賬。合作前雙方對合作內容、時間要進行詳細約定,盡量以書面形式簽署,避免日后推諉扯皮,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