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交貨損失難定 能否酌情核減貨款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發布時間:2022-04-07 瀏覽次數:1701
未簽訂書面合同,賣方延遲交貨違約損失難確定能否核減貨款?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買賣糾紛案件落下帷幕。
2020年9月,振榮公司與志能公司就隔離衣的買賣達成合作意向。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而是通過微信溝通確認貨物單價、數量、總價33萬元以及最遲于2022年10月22日交貨等事項。此后,志能公司預付貨款10萬元。
2020年10月22日,志能公司到振榮公司提貨3.8萬件隔離衣并于當天發車。振榮公司承諾剩余貨物于10月24交付。10月24日,志能公司到振榮公司提貨,后于10月25日上午裝車發貨。
2020年12月29日,志能公司支付貨款6.6萬元。
此后,由于志能公司未能支付剩余貨款,振榮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志能公司支付其貨款16.4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志能公司抗辯稱振榮公司存在遲延交貨的情況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其有權要求振榮公司減價50%,不支付剩余貨款。振榮公司考慮到履行中的實際情況,自愿減少部分貨款,并放棄主張違約金。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可以確認,雙方對隔離衣的交付時間進行磋商并最終達成了10月22日及之前出貨的合意,因此2020年10月22日交付的3.8萬元不構成遲延履行。而振榮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的貨物已經構成了延遲履行,應當承擔延遲履行的責任。雙方未對違約責任、違約標準、違約計算方式進行約定,志能公司可就振榮公司延遲履行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但是志能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延遲履行造成損失的具體損失,因此法院酌定扣減部分貨款,判決志能公司支付振榮公司貨款14.3萬元。
一審后,志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瑕疵履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履行行為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以至不能實現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為。瑕疵履行的范圍包括時間、數量、標的物、方法、地點、附隨義務與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與實現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對于瑕疵履行,《民法典》賦予守約方更多的救濟方式,即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救濟方式。本案中,振榮公司確實存在延遲交付的行為,其存在瑕疵履行的行為,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雙方并未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因此志能公司有權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請求振榮公司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志能公司拒絕支付剩余貨款實質上是選擇要求振榮公司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而對于因振榮公司延遲交付給志能公司造成的損失,志能公司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在酌情扣減貨款2.1萬元,并無不當。